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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采集、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植物的通告

来源:林业局 时间:2023-03-02

嵩政通〔2023〕2号

  野生植物是国家珍贵的野生自然资源。我县地处豫西山区,国土土地面积大,野生植物资源丰富,全县有维管束植物3280种,其中被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的有4种,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17种。为了有效保护我县野生植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禁止非法采集(伐)、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和河南省重点植物名录的植物。包括野生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及种子。

  二、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向省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三、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四、未经省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许可,禁止任何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非法采集(伐)、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植物。禁止在抖音、快手、微信等平台兜售野生植物。禁止以“野生”为噱头造假野生植物在市场或网络销售。

  五、对于未经许可或未按采集证规定,擅自非法采集(伐)、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植物的行为,视违法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规定,破坏、毁损野生植物的,按照《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涉及盗伐、滥伐林木或毁坏林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有效期五年,自2023年1月21日至2028年1月20日止。

  欢迎社会各界对非法采集(伐)、收购、运输、加工、出售、贮藏野生植物等破坏野生植物的行为进行举报,接报部门将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0379-66311045

  举报地址:嵩县城关镇嵩州路450号嵩县林业局

  特此通告。

  202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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