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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县支持乡村振兴政府信贷担保基金即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信息中心 时间:2023-03-01

嵩政办〔2022〕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嵩县支持乡村振兴政府信贷担保基金即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0月25日

嵩县支持乡村振兴政府信贷担保基金即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洛阳市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实施方案》(洛农领〔2021〕2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经县政府2022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设立嵩县支持乡村振兴政府信贷担保基金即政府风险补偿金资金池(以下简称“政府信贷担保基金”),用于支持我县乡村振兴,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贷担保基金是指,嵩县财政按照“政银联动、风险共担、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原则,用于支持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和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风险代偿业务,以及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贷款担保业务,引导相关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的金融信贷支持。

  第三条 县政府指定县财政局负责政府信贷担保基金的筹集与拨付、资金池的补充,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科工局负责工业类中小微企业贷款主体推荐及信息库建立;农业农村局负责政府信贷担保基金的管理,负责农户贷款、涉农行业贷款主体推荐及信息库建立;文广旅局负责文旅行业贷款主体推荐及信息库建立;商务局负责商贸类企业贷款主体推荐及信息库建立;发改委负责县乡重点项目类贷款主体推荐及信息库建立;乡村振兴局负责乡村运营企业贷款主体推荐及信息库建立;组织部负责返乡创业乡贤贷款主体推荐及信息库建立。

  以上各行业推荐部门每周五将本周推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县科工局并自留推荐贷款主体信息,由县科工局汇总后,报送县政府。

  县政府建立政府信贷担保基金即风险补偿金使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由召集人负责召集会议,重点研究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使用担保过程中需要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担保事项。

第二章 资金的设立和适用

  第四条 县政府统筹相关资金,设立政府信贷担保基金即政府风险补偿金资金池,2022年首期到位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由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首期与农行合作(后续随着资金池扩大可拓展至域内其它银行),用于支持乡村振兴。

  农业农村局在农行嵩县支行开设专用账户,用于管理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政府信贷担保基金,并每月与合作银行进行对账。

  第五条 合作银行按实际转入专户的政府信贷担保基金额度,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信贷规模放大倍数,合理确定贷款投放规模,为县域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和中小微企业、以及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提供贷款。

  第六条 政府信贷担保基金适用于按照政银双方约定比例分担合作项下实际发生的风险。以实际转入合作银行的政府信贷担保基金额度为限分担合作银行为县域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中小微企业以及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贷款风险。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政府信贷担保基金适用于合作银行为县域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中小微企业以及政府确定的项目等贷款主体提供贷款担保、续贷周转、风险代偿。(具体操作流程依据《嵩县人民政府风险准备基金合作协议》《政府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对象”业务模式》(以下简称“两协议”))

  还贷周转金使用额度为不超过单笔贷款到期金额的80%或合作金融机构承诺续贷金额(按就低原则执行);风险补偿金使用额度按照第六条及协议约定程序和比例从财政风险补偿金中予以补偿。

  第八条 当借款主体出现逾期后,合作金融机构在其逾期3个工作日内启动诉前调解工作,借款人须主动配合调解。诉前调解工作由贷款人推荐单位组织,银行、法院共同参与完成,对达成调解协议的,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到期不还款的,由合作银行直接申请法院执行;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合作银行必须于3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当借款主体出现违约且符合代偿条件的,合作银行依据“两协议”约定,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县政府基金管理单位出具《补偿资金扣划告知函》,由县政府同意后方可从政府信贷担保基金专户中扣划按比例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额。补偿金额划扣后,划扣金融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政府信贷担保基金管理单位。对还款意愿差、无故拖延还款等原因,形成代偿方式归还借款的客户,合作金融机构原则上不予续贷。

  由政府信贷担保基金代偿的贷款,推荐单位(贷款推荐的相关行业部门)、政府信贷担保基金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合作金融机构向违约的借款主体进行追偿。追偿收回的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由合作银行按照政府信贷担保基金、相关合作金融机构各自的风险承担比例于3日内退还到各方账户。如果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的,差额部分由各方按照风险代偿比例各自负担。

  通过司法渠道追偿贷款主体贷款本息的,县政府委托合作银行依法向法院起诉追偿贷款主体未归还的贷款本息,合作银行起诉金额应包含由政府信贷担保基金即风险补偿金分担的代偿金额。本条款可视为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委托合作银行向法院起诉时的书面委托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借款主体推荐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信贷担保基金管理部门、借款主体推荐单位、合作银行对政府信贷担保基金使用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告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根据财政资金运营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工作组织和相关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嵩县金融支持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即政府信贷担保基金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附件2:申请政府信贷担保基金担保贷款办理流程

  附件3:风险补偿金启用审批流程

  附件4:嵩县支持乡村振兴政府信贷担保基金即风险补偿金使用人反担保清单

  附件5:政府信贷担保基金即风险补偿金融资推荐确认表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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