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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综合科 时间:2018-10-20

嵩县人民政府

关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部分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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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乡镇一线安全执法监管力度,真正做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及时有效打击处理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等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将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委托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对象

在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任职,负责或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式在编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的人员。

二、委托执法范围

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委托执法权限

1、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作出警告、当场纠正或限期改正等行政执法行为。

3、对存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责令整改仍未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提请县安监局依法对监管对象做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采掘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使用、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

4、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向县安监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对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提请县安监局作出暂时停产停业和停止危险设备、场所使用的行政强制措施。

5、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的,及时提请县安监局实施行政处罚。

四、委托程序

凡符合各项委托执法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在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之后,开展委托执法工作。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的依据、权限、职责、义务、期限;委托执法的纪律和主要规定;应当撤销委托权的情形等。

五、委托执法监督管理

(一)县政府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委托执法工作的具体实施,对各乡镇政府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权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1、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

2、定期组织受委托的乡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3、提供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所需要的法律文书;

4、加强对委托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乡镇所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者的委托执法关系;

5、报请有关部门暂扣或者收缴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等行为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名义行使委托执法权,自觉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机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配合委托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出示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5、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委托机关备案,在次月的第3个工作日前,向委托机关报送上个月的委托执法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

6、应当将执法中发现的无权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报请委托机关依法处理;

7、保持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及时收回不再从事委托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向委托机关报告;

8、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参加各类专业学习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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