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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综合科 时间: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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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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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政〔20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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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理顺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乡(镇)政府理财积极性,保障乡(镇)财政正常运转,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乡(镇)财政体制予以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本次乡(镇)财政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进一步完善“分级决策、分级负责、分灶吃饭、自求平衡”的财政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县乡两级政府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遵循财权、事权对等,在划分财权与事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县乡财政收支范围,明确乡(镇)政府的收支责任,做到乡事乡办,乡财乡理,充分调动乡(镇)当家理财的积极性。

二、调整内容

(一)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从201211日起,继续按照上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要求和乡(镇)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对16个乡镇仍实行“划分收入、核定收支、收大于支的定额上解、支大于收的定额补助、增收全留、短收自补、自求平衡”一定三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如遇上级重大财政政策变化,财政体制再做相应调整。

(二)乡(镇)财政收入

1、乡(镇)及其以下所属企业交纳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40%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不含县办企业和县引资联办企业)、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个人所得税(不含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40%部分、烟叶税;纳入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非税收入;

2、从2012年开始,在产业集聚区内新建企业缴纳的税收地方分成部分。一是以县为主招商引资入驻产业集聚区的企业,所上缴的税收地方分成部分20%分给所在乡(镇);二是以乡(镇)为主招商引进入驻产业集聚区的企业,企业上缴的税收地方分成部分县分成50%、引进乡(镇)分成30%、产业集聚区所在乡(镇)分成20%;

3、从2012年开始,在县城辖区内所有投资项目产生的税收地方分成部分,涉及到的乡(镇)分成40%;

4、从2012年开始,国有企业改制后新投资的企业及国有企业整体出让用于其他投资实现的税收地方分成部分,所在乡(镇)分成30%

5、其余仍按嵩县人民政府《嵩县乡级金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嵩政〔20043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乡(镇)财政支出范围。根据乡(镇)机构改革的需要,乡(镇)财政支出的范围为: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与就业、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等事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事务支出。

(四)乡(镇)收支基数的核定办法

1、收入基数的核定

1)乡镇工商税收收入基数,在2009年至2011年国税、地税三年实际入库数的平均数基础上,对乡(镇)分三种类型确定增长比例:一是城关镇、田湖镇、纸房镇、何村乡、饭坡乡增长15%;二是德亭镇、大章镇、旧县镇、车村镇、白河镇增长10%;三是闫庄镇、大坪乡、库区乡、九店乡、黄庄乡、木植街乡增长5%;

2)列入烟叶税税收基数的乡(镇)有:田湖镇、闫庄镇、德亭镇、旧县镇、大坪乡、何村乡、饭坡乡和九店乡8个乡(镇),基数维持上轮80万元不变;

3)契税、耕地占用税为不固定税收,暂不计入收入基数。

2、支出基数的核定

乡(镇)的支出基数包括行政及事业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乡对行政村村组补助经费、村务监督和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等。

人员经费支出基数按照2005年机构改革核定的编制人数及201112月底的离退休实有人数,我县现行的工资发放标准和有关政策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费、离休干部公用经费、退休干部活动经费、职工遗属定补金等确定,16个乡(镇)与县本级执行一个工资发放标准。

公用经费按编制人数年人均1000元;车辆燃修费(按编制车辆台数)、电话费(每乡2部)给予一定补助;对距县城较远的车村镇、白河镇、木植街乡给予适当增加公用经费补助。

对行政村村组经费补助办法,按每年1610.88万元标准执行。其中:按《嵩县人民政府关于村级经费保障问题的通知》(嵩政〔200568号)文件,确定村级补助为767.7万元,之后省、市财政部门又追加村级补助584.68万元,县本级配套258.5万元,每年共计1610.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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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监督委员会补助按上级规定,经县纪检监察部门测算后,按每年290.74万元执行。

(五)定额上解及定额补助办法

收支基数确定后,其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乡(镇)为定额上解,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乡(镇)给予定额补助。

三、有关政策规定

(一)因政策性调整减少而影响乡(镇)收入的,县财政按照规定给予乡(镇)补助。

(二)新体制确定后,今后凡乡(镇)编制内新增人员、职工工资晋档晋级、工龄工资、津贴补贴自然增长以及新增退休人员建房补助费、职工亡故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定补金及护理费、活动经费等新增支出由乡级负担。

(三)各乡(镇)必须严格按照村级经费及村务监督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村级经费及村务监督工作的正常开支,不得截留挪用。

(四)乡(镇)收入增收留用资金的使用,严格按嵩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嵩县乡财县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嵩政〔200513号)文件规定,建立债务化解与举债报批备案制度。年度财政超收的乡(镇)要把超收返还资金的30%-50%(不得低于30%)用于消化以前年度的债务,剩余部分用于弥补经费不足和乡(镇)建设。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大对乡(镇)化解债务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乡(镇)加大化债力度。对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乡镇,县政府将给予一定的奖励。改革后,原则上不得发生新的债务。确需举债的应报县政府批准,财政局备案,否则一律视为个人债务。

(五)财政资金调度。县财政将按乡(镇)收入进度,加基数补助(或扣减上解数额)给乡(镇)调度资金。每个月乡(镇)财政资金应优先用于保证人员工资的发放。

(六)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本级统一对上级结算,中央、省、市财政体制对我县的相关补助(或上解),县、乡按照事权和财权相一致的原则分级核算。隶属乡(镇)管理范围的补助到各乡(镇),上划县级管理的由县级负担,如遇政策因素改变隶属关系,相应调整上解(或补助)基数。

(七)严格执行《预算法》,强化预算约束。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县财政每年向乡(镇)提出年度收支预算编制的指导性意见和要求,由乡(镇)按照“收支平衡、不出赤字”的原则认真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严格执行,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和县财政局汇总上报。

(八)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财税工作的领导,按照调整后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积极发展乡村经济,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壮大乡(镇)综合经济实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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