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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1-01-11

嵩政办〔202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5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9〕57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以及《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洛政办〔2020〕65号)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制度措施,健全责任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和平等发展权利,实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增强流浪乞讨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尊重流浪乞讨人员人格尊严,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帮助其摆脱流浪乞讨困境,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形成政府、社会、家庭共担的救助服务体系,确保其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服务。

2.政府负责。加强党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夯实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政府在政策制定、设施建设、资金保障人员配备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落实政府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兜底保障职责。

3.严格监管。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监管责任体系,落实民政部门主要监管责任,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健全监管问责机制,细化责任追究措施,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4.协同配合。加强流入地和流出地、相关部门间的联动救助,强化政府部门、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协同配合,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形成救助管理工作合力。

5.标本兼治。既立足当前,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着力解决流浪乞讨人员身份甄别、接送返回、照料安置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加强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预防和减少外出流浪乞讨现象。

二、完善救助管理工作体制机制

(一)厘清救助管理机构与托养机构关系。救助管理机构是县政府设立、依法依规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的第一责任主体。嵩县人民医院、嵩县中医院、精神病院、妇幼保健院,是经过民政部门严格审核、审慎选择,按照托养工作有关政策要求,为受助人员提供照料服务的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救助管理站要按照谁送托、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对托养机构照料服务情况的日常监管。

(二)优化救助服务供给。救助管理机构要坚持“站内照料为常态、站外托养为例外”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开展照料服务,因设施设备或人员不足确实无法提供照料服务的,要选择符合托养条件的机构承接托养服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专业力量提升照料服务水平。各乡(镇)要根据受助人员身体状况,年龄等情况实施分类托养,科学测算托养费用。受助人员的医疗救治费用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后,由救助管理站据实结算。

(三)完善救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网络,各乡镇依托敬老院设立救助管理所和村(社区)设立救助服务点。要充分发挥民政、公安、交通运输、铁路、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信息平台作用,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开展重点场所、重点时段及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救助管理工作。

(四)强化救助工作监管。各乡(镇)要健全救助管理工作体

制机制,指导民政所建立完善受助人员走失、伤亡强制报告等制度。民政、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救助管理工作日常监管,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完善责任追究体系。

三、压实救助管理机构主体责任

(一)压实救助管理机构责任。救助管理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照料服务、身份查询、接送返回等救助工作,因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导致受助人员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除有关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外,救助管理站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救助管理站要加强对托养机构的监督指导,设置专人负责与托养机构对接沟通,每月至少两次到托养机构了解受助人员受照料服务情况,通过“互联网+”、DNA 数据比对、人像识别等多种方式开展受助人员身份查询和寻亲工作。

(二)压实托养机构责任。托养机构要主动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和托养协议为受助人员提供居住、饮食、照料、医疗等救助服务,不得侵害受助人员合法权益;要定期向送托救助管理机构报告受助人员基本情况,第一时间向送托救助管理机构报告受助人员走失、病重、病危、死亡等异常情况;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机关的监督检查,接受送托救助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完善建筑消防、食品安全等相关手续;未按照托养协议实施救助服务的承担违约责任,违规违法的承担法律责任。

四、落实部门责任

(一)落实县乡(镇)级民政部门监管责任。县乡(镇)民政部门对所属的救助管理机构承担主要监管责任,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救助管理机构落实法规政策,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建筑消防、食品安全等相关手续,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督促托养机构严格履行托养协议;健全统计报告制度,每季度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建立负责人定点联系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受助人员走失、病重、病危、死亡等异常情况要第一时间向本级政府、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置。

(二)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各乡(镇)政府要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积极解决救助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不断完善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公安部门要协助救助管理机构通过采集 DNA 信息、人像识别等方式开展受助人员身份核查工作,并在收到救助管理机构协助核查申请一个月内及时反馈核查结果;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加强安全防范力量建设,完善安全防范设施。财政部门要将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根据工作需要为救助管理机构配备救助专用车辆等相应设施设备;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和相关待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公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依法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开展消防监督“双随机”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公安、城市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加强对繁华街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区域的巡查,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尽快通知救助管理机构到场救助;对巡查中发现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征得其同意后,可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对发现的精神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危重病人,应立即通知定点医院到现场进行救治,同时联系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定点医院甄别其身份,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要依法依规处理。交通运输部门要按规定对救助管理站购买受助人员返乡汽车票、乘车和进出汽车站等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卫生健康部门要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疾病防控和医疗服务等进行监管,落实“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接收救治流浪乞讨人员。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管。审计、教育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开展流浪乞讨人员困难帮扶、心理咨询,行为矫治等服务。

五、强化党委和政府属地领导管理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方面统筹研究部署,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县政府建立了分管民政工作付县长为召集人的嵩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名单见附件),各乡(镇)要建立健全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落实相关工作。

(二)明确县域流出地政府责任。流出地乡(镇)政府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帮助返乡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为符合条件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政策,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扶养(抚养、赡养)义务,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对法定义务人遗弃或虐待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无独立生活能力人员,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对长期流浪被注销户籍的受助人员,公安部门要查明情况并及时恢复其户籍。对已查明户籍,但因原住址搬(拆)迁、原户籍注销、查找不到亲属或亲属无能力接收等原因,受助人员不能正常返家的,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要及时依规接收并给予临时照料,当地政府要予以妥善安置。

(三)明确县域各流入地政府责任。流入地政府要按照“先安置。后落户”的原则,将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优先安置到乡(镇)政府举办的敬老院。安置地公安部门要及时按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救助管理机构要及时与接收安置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部门要加强相关政策衔接,对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并协助其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各乡(镇)政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养老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资源的基础上,新建或改扩建安置场所,畅通安置渠道,满足安置需要。

六、严格责任追究

(一)明确对乡(镇)党委和政府的追责情形。乡(镇)党委和政府存在未及时研究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未建立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且导致较多受助人员多次重复流浪:未按规定对长期滞留人员子以妥善安置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情形,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二)明确对相关部门的追责情形。民政和相关部门存在未依规依法履行部门工作职责和监管责任;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突发事件隐瞒不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没有及时督促整改;对超出部门权限、本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未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履职或者未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报告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情形,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三)明确对教助管理机构的追责情形。救助管理机构存在拒绝为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未按规定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未按规定为受助人员安排分区居住,提供管理服务;对无法提供个人信息的受助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发布寻亲公告,报请公安机关采集 DNA、进行人像识别;对突发急病的受助人员未及时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或送医救治;对于查明身份的未满 16 周岁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及其他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安排接送返回;未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值班巡查等措施、导致发生火灾等安全责任事故;未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性要求开展托养工作;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四)明确对托养机构的追责情形。托养机构存在以冻饿、捆绑、殴打、关押等方式虐待受助人员;对突发急病的受助人员未及时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或送医救治,对传染病人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未按照托养工作有关政策要求和托养协议提供救助服务;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各乡(镇)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夯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民政等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主体责任,对履职不力的有关人员视情节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涉嫌滥用职权、渎职、玩忽职守、挪用特定款物、虐待受助人员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救助管理领域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民政部门与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承担同样责任。

七、强化社会参与和监督

各乡(镇)要加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宣传力度,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志愿者、社会爱心人士共同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专业力量参与专业救助服务。医疗机构、社会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受助人员疑似遭受虐待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社会公众发现上述情况的,鼓励其向有关部门举报。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对救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对在发现报告、身份查询、救助帮扶等环节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适当奖励,对表现突出的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要建立完善第三方监督委员会或特邀监督员制度,每年 6 月 19 日,全县所有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都要举办“开放日”活动,接受社会各界实地参观和监督。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和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 ? ? ? ? ? ? ? ? ?2021年 1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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