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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县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0-12-30

嵩政办〔2020〕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嵩县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9日

嵩县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验线(以下简称验线)是指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至±0阶段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实测成果为依据,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要求施工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实测成果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嵩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所有建设工程。

第四条?嵩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县本级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第五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验线和规划核实。

第二章 建设工程放验线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放线,并出具符合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建设工程放线成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位置。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至±0阶段、地下建筑施工至覆土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验线测绘并出具《建设工程验线测绘成果》,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验线申请。

第九条 申请建设工程验线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放线成果(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与规划许可一致)。

(三)建设工程验线测绘成果(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与规划许可一致)。

第十条 验线合格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验线报告。

第十一条?验线测绘成果内容

验线测绘成果应包含实测建筑间距、建筑角点坐标、建筑物长宽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等有关内容以及实测与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比对的数据和文字说明。

第十二条?验线标准。实测与规划许可附图相对应的平面尺寸误差在0.2米以内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属允许误差;超过允许误差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第三章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构)筑物及配套设施已按要求完成。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构)筑物以及施工用房、脚手架等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规划测绘并出具《嵩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成果》。

第十四条 规划核实申请原则

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对于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一证一申请”的原则;体量较大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分期规划核实的,由县政府研究确定。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将各分期指标汇总核算。

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得作为最后一期单独核实,同期的配套设施应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应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线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第十五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成果》及电子文档。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四)建设工程验线报告。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 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核实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节 规划核实测绘成果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成果》应当包括实测与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比对的数据和文字说明。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测绘成果,应当包括现状竣工地形图、总平面图、分类图表等。

(一)总平面图中应当标示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对应的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层数、建筑间距、建筑面积、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出入口、停车位数量、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和城市“六线”等有关间距离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海绵城市、城市设计等相关内容。

(二)分类图表应当载明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对应的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高度、高程测绘成果、停车位测绘成果(注明车位大小、数量及位置)、绿地面积测绘成果、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海绵城市及建筑风格和色彩等城市设计相关内容、综合技术指标核实情况、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彩色照片和相应文字说明等。

(三)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中应将与规划许可不符之处用阴影突出标注,其他分类图中与规划许可不符之处也应当突出标注。

第三节 规划核实标准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规划核实标准

(一)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图纸进行建设,实测建筑面积(指一个许可证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许可证许可的总建筑面积,按实测建筑面积办理规划核实。

(二)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在下表指标范围内且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中容积率要求的建筑工程,对于未涉及建筑外立面轮廓改变,可按实测建筑面积办理规划核实。

(三)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在下表指标范围内且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中容积率要求的建筑工程,对于涉及建筑外立面轮廓改变或在单体之外加建,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符合规划部分的规划核实。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筑面积误差标准

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M

(单位:平方米)

误差比例R=m/M

增加建筑面积m(单位:平方米)

M≤ 5000

R≤3%且m≤50

5000<M≤20000

R≤1%且m≤100

20000<M≤100000

R≤0.5%且m≤200

100000<M≤200000

R≤0.2%且m≤300

M>200000

R≤0.15%且m≤500

(四)实测建筑面积大于规划许可面积但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中容积率要求的,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补缴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符合规划部分的规划核实。

(五)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中容积率要求的,须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并补交超出面积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符合规划部分的规划核实。

(六)未经规划许可且已建成的景观凉亭和景观走廊等景观小品、地下车库坡道出入口有顶盖部分、开敞车棚等公益性服务设施,不得超出用地红线,不得改变用途,可以予以保留使用。该部分建筑面积单列,不计入总面积。

(七)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造成该建设工程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建筑日照标准等有关规范强制性内容要求的,应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

第二十条 建筑密度规划核实标准

实测建筑密度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中建筑密度限值,且建筑平面尺寸等实体建设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实施的,可办理规划核实。除上述情形外,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六)款所述情形在计算实测建筑密度时不包含在内。

第二十一条 建筑高度规划核实标准

建设工程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的建筑高度允许一定范围的误差。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的建筑部分,允许误差为1%。

(二)2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允许误差为0.5%。

建筑高度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可办理规划核实,有限高控制要求的,须同时满足限高要求;建筑高度误差超过合理误差的,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日照分析,结论满足建筑日照标准、限高要求的,可办理规划核实。建筑高度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或其他限高要求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二十二条 总平面布置规划核实标准

(一)建筑间距、建筑退线规划核实标准

实测建筑间距、建筑物长宽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等有关间距离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小于等于0.2米的,且有关距离最小数值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可办理规划核实;误差值大于0.2米的,满足建筑日照标准和消防通道要求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可办理规划核实,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二)总平面绿地指标的规划核实标准

绿地应按照规划许可位置与面积进行配建,未按规划许可要求配建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1.未按规划许可位置实施但实测绿地面积满足规划许可绿地面积,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未按规划许可位置实施且实测绿地面积不满足规划许可绿地面积或擅自将公共绿地围挡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整改后不影响规划实施的,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位规划核实标准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位应按照规划许可的位置、数量(面积)和尺寸进行配建,未按规划许可要求配建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1.未按规划许可位置实施但是实际数量(面积)和尺寸与规划许可数量(面积)和尺寸一致,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未按规划许可位置实施且实际数量(面积)和尺寸不满足规划许可数量(面积)和尺寸时,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整改后不影响规划实施的,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3.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在某一期确实无法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配建的,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后,可在同一建设用地范围内总体平衡。

4.经规划许可的地上机动车停车位在实际配建时更改为地下的,该部分车位不得进行销售,并由建设单位做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海绵城市规划核实标准

海绵城市各类铺装和蓄水设施等要素应当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海绵城市相关要素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但实测相关指标满足规划许可要求,且相关内容符合相关规定、规范要求的情形,可办理规划核实。

(二)实测海绵城市相关指标不满足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办理规划核实。

第五章 测绘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二十五条 测绘单位应对提供的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由本单位的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对越权编制或违法提供虚假的测绘成果,隐瞒建设单位违法建设行为或测绘成果不真实的单位,一经查实,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测绘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严重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将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信息纳入我县社会诚信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测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的规划测量成果,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关人员在规划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按照洛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多测合一”的要求,测绘单位须入选《洛阳市“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并经县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多测合一”原则上由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全流程测绘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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