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体育平台_IM体育在线@

图片

嵩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18-10-23

?

?

嵩县人民政府

?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

?

??

?

嵩政〔201535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

现将《嵩县政府投资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

2015818???

?

嵩县政府投资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以国有资金、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凡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编制、签订合同,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把关。

上级拨付资金的项目,上级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县发改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编制、下达年度和年中投资计划,组织、协调重点项目的实施并开展项目稽查;县财政部门负责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审计部门负责对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县监察部门负责对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监察;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物旅游、环保、规划、农业、交通、卫生、教育等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五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投资总规模和计划实施的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县政府应按照中共洛阳市委《关于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报经县委常委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备案。

第六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所定的程序进行调整,由县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征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调整后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超过原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的,以及调整后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说明原因,并按照相关程序规定提请县委常委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根据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要求和应急抢险需要临时增加的投资项目,县人民政府应当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 建设主管单位对已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要认真做好勘察、设计、图纸审查、预算编制等开工前准备工作,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对工程预算开展审核。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实行招投标制。招标人要按照县财政局的评审结果制定招标控制价,按照规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严禁以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违规招标。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除要求等依法不适宜实行公开招标的,由项目承办单位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未经批准,项目承办单位不得签订合同,县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国家、省、市拨入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公开招标,也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选定施工企业。

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预算、监理、环评等服务性费用,单项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服务机构,单项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公开招标,也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选定服务机构。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九条 监督部门要对招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保证各评委享有独立评标的权利,确保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

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条件、价格等签订合同,严禁签订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原合同相违背的补充合同(协议)。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监管,并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范围和比例(变更比例不得超出工程投资总额的10%.对因设计失误造成设计变更超过工程总投资额10% 的,按超出比例扣除设计费;对施工方擅自扩大工程量、提高或降低标准的,要按变更比例扣除监理费;对工程变更超过工程投资总额30%,弄虚作假套取国有资金的,严肃追究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并扣罚一定数量的工作经费;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依照合同条款施工,严格控制投资,不得随意变更工程规模、扩大工程量、超出核定投资总额。工程项目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变更设计或签证的,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现场签证增加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增加事项、原因、政策依据、处理建议、影响造价金额等),经监理、设计、施工、财政、审计等相关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报主管副县长审批后实施;增加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按照上述程序报请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后实施;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按照上述程序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或由县长授权县主管责任人组织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遵循“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执行。

县发展改革部门是中央投资和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项目类型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小组)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业主单位负责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项目类型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小组)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在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行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投资主管部门研究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一般不得超一年,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审计部门不予决算审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60日内编制出竣工决算报告,并向县审计部门提请决算审计。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编制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对不按规定时间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和报请审计的建设单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并在全县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建设单位与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注明工程款、服务费在审计部门对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余款待竣工决算审计后以实拨付,工程结算应以审计结论为准;合同书副本要送县审计局备案。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要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对施工中变更的工程内容、数量、质量等及时取证,反馈审计意见。县政府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实施抽检。

第十七条 对于不是财政投资,由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参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二)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三)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不实,造成工程量重大变更的;

(四)监理人员弄虚作假、随意签证变更增加工程量的;

(五)未经审计超比例支付工程款的;

(六)未按规定实行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转移、侵占、套取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七)未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或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在工程建设中管理人员违反廉政建设规定,收受贿赂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