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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来源:信息中心 时间:2023-05-30

嵩政办〔2023〕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县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通知如下:

  一、优化产业功能布局

  严格落实县域经济产业发展布局,工业项目原则上安排在县开发区、乡(镇)的产业园区,农村地区不再新上工业项目。对利用本地资源、不侵占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农产品分拣、冷链、初加工等农村产业业态,可根据实际需要就近布局、点状供地。特殊行业特殊情况,符合单独选址要求的,允许单独选址用地。

  二、加强过渡期规划管理

  各乡(镇)政府要抓紧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未完成规划编制的,原则上不予审批新的建设项目。对尚未完成规划编制但急需实施的项目,在符合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管控规则的前提下,由乡(镇)政府出具纳入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承诺意见后办理相关手续,乡(镇)政府将项目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三、破解产业用地瓶颈

  充分发挥村级基层组织管理农村土地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责任心,对乡村区域内产业用地进行有效管控,强力推进乡村振兴,提高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增加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推动我县乡村产业发展。

  (一)项目审批要求

  各乡(镇)政府所上产业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按照县级招商研判工作机制,签订招商框架协议,约定使用面积、动工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投资金额、亩均税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并明确未达到约定条款的退出措施。

  (二)优化指标统筹调剂

  对纳入省重点项目清单和“三个一批”项目清单的,县自然资源部门积极争取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补充耕地义务由乡(镇)承担;未纳入的项目应合理选址,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通过拆旧解决指标问题,拆旧指标由乡(镇)负责。各乡(镇)整理的拆旧指标可在全县内交易,收益部分用于本乡(镇)乡村振兴项目使用。

  (三)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方式

  原则上乡(镇)招商引资产业项目选址位于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在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具体办法未出台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提出用地申请,逐级上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为了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暂可采用土地出租方式供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拟订出租方案,经乡(镇)审核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后企业方可使用土地,待我县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出台后补办入市手续。

  单个项目通过盘活低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40亩(含40亩)以下建设用地或20亩(含20亩)以下农用地的,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报请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县领导和自然资源部门分管县领导签批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办理用地手续;40亩以上建设用地和20亩以上农用地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适用于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具体办法实施前的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具体办法正式实施后自动作废。

  202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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