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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 关于中节能嵩县九皋镇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来源:信息中心 时间:2023-03-29

嵩政通〔2023〕21号

  根据原《嵩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和本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将嵩县九皋镇长庄村、郭岭村等9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1.5381公顷、未利用地0.4190公顷,共计1.9571公顷,拟作为中节能嵩县九皋镇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等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面积、地类、位置和用途

  拟征收九皋镇长庄村集体土地0.1257公顷(耕地0.0772公顷、林地0.0066公顷);郭岭村集体土地0.1525公顷(耕地0.0419公顷,林地0.0838公顷);郭庄村集体土地0.0151公顷(未利用地0.0151公顷);九皋村集体土地0.0419公顷(耕地0.0419公顷);老龙村集体土地0.1257公顷(耕地0.0419公顷,林地0.0419公顷,草地0.0419公顷);马沟村集体土地0.0419公顷(耕地0.0419公顷);石场村集体土地0.2514公顷(林地0.0419公顷,未利用地0.2095公顷);陶庄村集体土地1.0772公顷(种植园用地1.0353公顷,未利用地0.0419公顷);王楼村集体土地0.1257公顷(种植园用地0.0838公顷,林地0.0419公顷)共计1.9571公顷。

  地块一:东至九皋镇王楼村其他园地,南至王楼村其他园地,西至王楼村其他园地,北至王楼村其他园地

  地块二:东至九皋镇老龙村旱地,南至老龙村旱地,西至老龙村旱地,北至老龙村旱地

  地块三:东至九皋镇石场村其他草地,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西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

  地块四:东至九皋镇石场村其他草地,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西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

  地块五:东至九皋镇王楼村其他园地,南至王楼村其他园地,西至王楼村其他园地,北至王楼村其他园地

  地块六:东至九皋镇马沟村其他草地,南至马沟村其他草地,西至马沟村其他草地,北至马沟村其他草地

  地块七:东至九皋镇老龙村其他林地,南至老龙村其他林地,西至老龙村其他林地,北至老龙村其他林地

  地块八:东至九皋镇石场村其他林地,南至石场村其他林地,西至石场村其他林地,北至石场村其他林地

  地块九:东至九皋镇石场村其他林地,南至石场村其他林地,西至石场村其他林地,北至石场村其他林地

  地块十:东至九皋镇石场村其他草地,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西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

  地块十一:东至九皋镇老龙村其他草地,南至老龙村其他草地,西至老龙村其他草地,北至老龙村其他草地

  地块十二:东至九皋镇石场村其他草地,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西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

  地块十三:东至九皋镇陶庄村其他草地,南至陶庄村其他草地,西至陶庄村其他草地,北至陶庄村其他草地

  地块十四:东至九皋镇长庄村旱地,南至长庄村旱地,西至长庄村旱地,北至长庄村旱地

  地块十五:东至九皋镇长庄村其他草地,南至长庄村其他草地,西至长庄村其他草地,北至长庄村其他草地

  地块十六:东至九皋镇郭岭村灌木林地,南至郭岭村灌木林地,西至郭岭村灌木林地,北至郭岭村灌木林地

  地块十七:东至九皋镇长庄村旱地,南至长庄村旱地,西至长庄村旱地,北至长庄村旱地

  地块十八:东至九皋镇九皋村旱地,南至九皋村旱地,西至九皋村旱地,北至九皋村旱地

  地块十九:东至九皋镇郭岭村乔木林地,南至郭岭村乔木林地,西至郭岭村乔木林地,北至郭岭村乔木林地

  地块二十:东至九皋镇郭岭村裸岩石砾地,南至郭岭村裸岩石砾地,西至郭岭村裸岩石砾地,北至郭岭村裸岩石砾地

  地块二十一:东至九皋镇郭岭村旱地,南至郭岭村旱地,西至郭岭村旱地,北至郭岭村旱地

  地块二十二:东至九皋镇王楼村其他林地,南至王楼村其他林地,西至王楼村其他林地,北至王楼村其他林地

  用地批准后拟用于公用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拟征地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文件执行,该批次征收共涉及22个征收农用地区片,每公顷54万,征地费用105.6834万元。实施土地征收时一次性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社保标准74.25万元/公顷,社会保障费145.3147万元。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文件标准执行,青苗补偿标准1.8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3.5228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据实补偿。

  三、安置方式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109.2062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145.3147万元,我县已将社保费用足额缴纳至社保专户。我县承诺,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四、办理拟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嵩县自然资源局(洛阳市嵩县白云大道,电话:0379—6633981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擅自新增建(构)筑物、室内装修或其它地面附着物,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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