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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嵩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信息中心 时间:2023-01-05

嵩政〔2022〕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嵩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8月26日? ??

嵩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办法(试行)

  为增强县域经济发展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培植财源、壮大财力,促进我县总部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部企业认定

  第一条 在我县注册并依法纳税,对县外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生产、经营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设立并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在我县新登记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含已入驻我县企业变更登记),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税务登记、统计核算均在我县,并对其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

  (二)每年度县级税收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三)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县外企业不少于1家;

  (四)符合我县产业布局和支持方向;

  (五)5年内企业注册地址不从我县迁出、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纳税义务。

  第二条 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财政或经济增长有较大带动作用;以及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条 总部企业由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县税务局负责对企业经营项目适用的税收政策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重大涉税风险进行审核,县市场监管局对企业入驻前工商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县人民银行对企业入驻前征信情况进行审核。总部企业在我县新办公司注册相关手续由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县行政服务中心代办。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享受以下财政扶持:

  (一)凡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可为其提供办公用房,并给予4年内免租金扶持,以年度为单位,年初缴纳,年中、年底分两次返还,物业费、电费等由入驻企业承担。入驻企业一年内如没有按规定在我县缴纳税款,根据相关政策,将劝其主动搬离。对企业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自购置之月起按该房产在县内实际缴纳房产税地方净留成的100%每年度给予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4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确需购地自建总部基地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在我县净入库县级税收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重大总部经济类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国内500强、行业10强及其它重大企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三)对新设立或者迁入经认定落户我县的总部企业,达到扶持条件后自工商注册之日起4年内给予分档扶持,分档采用超额累进方法。对当年县级税收收入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与扶持,具体如下:

  当年县级税收收入在2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县级地方净留成35%扶持;当年县级税收收入在2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照县级地方净留成55%扶持;当年县级税收收入在500万元(含)-800万元的部分,按照县级地方净留成75%扶持;当年县级税收收入在8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县级地方净留成85%扶持;当年县级税收收入累计达到2000万元(含)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扶持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科研创新、扩大投资、市场开拓、转型升级等支出。

  以上财政扶持政策,由县本级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县本级负责扶持;由乡(镇)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乡(镇)负责扶持。

  第五条 总部经济企业将生产环节(符合我县产业要求)迁入我县的,可在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落户,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鼓励引进优秀人才。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入驻嵩县企业内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现任职务人员,简称“企业高管”),企业高管待遇按照《嵩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上企业培育和升规纳统工作的实施意见》(嵩政〔2022〕1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七条 组织保障。成立嵩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主管招商工作副县长、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任副组长,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科工局、住建局、审计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嵩县支行、行政服务中心、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商务局。统筹协调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手续办理、奖补审核等工作,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第八条 政策申报。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其它成员单位采取会审、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对申报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审计。

  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或企业所在地乡(镇)对企业扶持申请进行初审;县商务局负责对企业扶持申请进行审批;县科工局负责对金融机构入驻情况进行审核;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工商注册情况进行审核;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规划、用地情况进行审核;县税务局负责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县住建局负责对企业购房、租房情况进行审核;县统计局负责对企业统计核算的审核;县财政局负责对企业扶持资金复核、拨付;县审计局负责对扶持资金进行审计。

  第九条 总部经济企业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已经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未经批准不得出售或转让,不得改变其用途。总部企业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总部楼宇物业,不得转租、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条 建立总部企业年度复查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

  (一)经核实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总部企业的;

  (二)经复查连续两年不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将注册地址外迁或减少注册资金的;

  (四)有涉税违法行为,或违规将税收转移到外地的;

  (五)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有失信记录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第十一条 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总部企业,终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依法追回所得扶持资金,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和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承诺、弄虚作假、未依法依规经营、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等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享受本政策资格,追回所得扶持资金,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十三条?总部企业依法向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报送相关报表,涉及变更名称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在完成相关手续后向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报备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企业扶持资金核拨全过程实行信息公开和留痕管 理,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接受财政、 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发生法人违法、经济犯罪等重大事件,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并产生负面影响的企业,问题未整改、影响未消除期间不得享受本政策。

  第十六条 总部企业若同时满足我县同类型资金扶持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获得扶持资金。已享受过“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十七条 总部经济扶持资金由总部企业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扶持比例,按月度、季度或年度为单位自主申报(按月度申报扶持资金的企业,税款缴纳及入库的次月20号前给予扶持资金拨付;按季度申报扶持资金的企业,税款缴纳及入库连续三个月,于第四个月的20号前给予扶持资金拨付;按年度申报扶持资金的企业,税款缴纳及入库连续十二个月,于第十三个月的20号前给予扶持资金拨付),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履行审核程序,并予以拨付,年终根据企业县级税收收入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多退少补的统一清算。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变动,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两年期满,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附件:嵩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8月26日? ??

附件:嵩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doc
760ae8d7201e263e3248dbaf80970b97.doc?(11.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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