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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嵩县旅游资源开发与旅游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综合科 时间: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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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政〔20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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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嵩县旅游资源开发与旅游

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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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嵩县旅游资源开发与旅游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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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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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旅游资源开发与旅游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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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第一条??? 旅游资源属国家所有。为加强旅游业管理,规范旅游开发和建设行为,促进我县旅游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确保旅游资源科学开发,根据《河南省旅游条例》、《洛阳市旅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本办法所称旅游设施是指为旅游活动提供服务的配套设施,包括食宿、交通、游乐设施、商业网点,以及其他必要的景区()服务设施。

第三条??? 政府鼓励合法的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

第四条???? 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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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开发建设原则

第五条??? 开发旅游资源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效保护、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应以市场为导向,突出地方特色,达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开发和经营旅游项目不得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应当坚持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

建设旅游设施应当与我县的经济和旅游业发展状况相适应,并有一定的前瞻性。

鼓励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景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纪念品。

第六条??? 旅游景区和旅游资源规划区内禁止开矿、放牧、毁林、毁草等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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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部门职能

第七条??? 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县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代表嵩县人民政府行使职权,负责全县范围内旅游资源开发、旅游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审批和监督。

第八条??? 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发展需要,做好全县范围内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工作,编制全县旅游业发展规划,并适时调整修编。旅游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和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相协调。旅游业发展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发布我县旅游资源开发、旅游设施建设和旅游经营状况信息,引导国(境)内外多种经济成份投资旅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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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全县所有旅游投资项目,应符合全县旅游业发展规划。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景区的,一次性投入不得低于1000万元。总体规划未经县政府审批通过的旅游景区一律不得建设,未经县政府同意的景区开发协议一律无效,县内所有拟作为景区景点开发的旅游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私自对外签订承包、出租、转让等形式的开发或合作开发协议。

下列旅游建设项目在进行核准或者审批前,县发改、住建、林业、土地、环保、水利、文化、工商、物价等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许可后,方可进行核准或审批:

(一)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

(二)新建、改建、扩建景区交通设施;

(三)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饭店;

(四)新建、改建、扩建旅游索道和旅游滑道;???

(五)新建、改建、扩建大型人造景观和主题娱乐场所;??

(六)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定点购物设施;

(七)涉及旅游的企业登记注册、变更审批及年审;

(八)旅游经营单位申请批准收费价格或调整价格的。

第十一条??? 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项目审批,需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有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意向的投资商,需向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县旅游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投资人应在六个月内提交《旅游开发规划》、《资源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资料。旅游设施建设,投资人应在两个月内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开发方案、工程总投资、效益分析、资金筹措、建设工期、主要功能等内容。报告经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二)土地、林业、环保、工商、物价等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为申请者办理土地预审、林地许可、环评、工商注册、价格审批等相关手续时,需参考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者的《旅游开发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意见。

(三)初步设计审批。旅游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后,即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工程设计,完成设计后,邀请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报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四)旅游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完成后,工程建设资金必须筹足工程总投资的50%以上,设立银行专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银行专户内的工程建设资金经公证处公证后,由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跟踪监管,确保专款用于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开发建设,不得抽逃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凡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项目批准后,无特殊原因,三个月内未开工的,或者开工后无特殊原因,超过审定工期六个月不能建成运营的,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开发权,该项目原审批手续自行作废,对已建工程进行合理评估和依法拍卖,另行招请投资人开发或建设,损失不予承担。

第十三条??? 旅游资源或旅游设施开发建设项目一经批准,旅游、发改、公安、卫生、工商、环保、土地、税务、林业、物价等部门应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旅游资源及旅游设施开发工程所涉及的乡(镇)、村组及个人应积极支持和自觉服从建设用地和旅游发展规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政策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旅游资源或旅游设施开发建设项目书面申请后,应认真进行项目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不经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审核同意,任何单位均不得批准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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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或核准的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工程总体布局、建设规模等重大设计的变更,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文件,项目业主单位按照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强化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九条??? 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与建设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并严格遵循现行规范、规程和规定。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环保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各项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一条??? 建设各方要依法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所有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项目,应通过专门验收。各项验收均由项目法人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提出申请,由住建、旅游等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工程验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验收规范执行。未经验收通过的景区一律不得对外开放,未经验收通过的旅游设施一律不得投入运行,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关闭不符合条件的景区和旅游经营设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我县旅游资源开发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杜绝圈占资源、无序开发、破坏环境、危害公共安全等现象,县旅游、公安、安监、国土、林业、环保、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加大对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项目的检查监督力度,严肃查处违规建设的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对不履行有关审查批准手续,私自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或虽经批准但不按有关要求建设的旅游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乡村旅游与休闲农业作为新兴旅游资源,其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程序、越权审批或核准的,必须予以纠正,并要追究审批或核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县内其他文件规定与本管理办法相冲突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嵩县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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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旅游??? 管理??? 办法??? 通知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9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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