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嵩县伊河北汝河砂石资源开采许可权
拍卖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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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嵩县伊河北汝河砂石资源开采许可权拍卖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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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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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伊河北汝河砂石资源开采许可权拍卖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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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和利用河道砂石资源,实现河道采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嵩县伊河北汝河采砂规划》,决定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将伊河、北汝河嵩县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开采许可权进行出让。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开拍卖、有序竞争、规范管理、合理开采”的原则,通过公开拍卖河道采砂许可权,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维护河势稳定,保障行洪安全和工程设施安全,防止税费流失,实现砂石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河道采砂许可权拍卖工作的领导,由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采砂许可权拍卖的实施和日常工作。
三、拍卖原则及形式
l、拍卖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竞争、公开拍卖。
2、拍卖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由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拍卖公司采取公开竞价的形式依法进行拍卖,应价最高者为中标人(即买受人)。
四、拍卖标的概况
拍卖标的概况及竞买保证金(另行公布)。
五、拍卖河段经营期限
本次拍卖经营期限为叁年,自2012年3月25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采取一次竞标,三年许可,管理费分年度缴纳的办法。
六、拍卖约定和履行手续
1、拍卖成交并通知买受人后,买受人应按规定时间一次性交清拍卖价款,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成交价款10%(不低于5万元)缴纳河道采砂清障保证金。否则,视为拒绝受领拍卖标的,买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回,对造成的损失依法赔偿。未竞买成功的竞买者,全部竞买保证金在五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交款票据,于拍卖成交后三日内与县砂石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砂石开采许可合同书》。如无故逾期不签《砂石开采许可合同书》,受让方按上款内容承担拒绝受领成交标的的违约责任,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原拍卖标的另行委托组织拍卖。
3、鼓励2011年河道采砂许可证持有人采用股份合作、资源整合等方式参与竞标。以股份合作或资源整合等形式参与竞标的,报名时需提交河道采砂许可证、缴费单据及办证人身份证原件,经县河道管理所认证后方可参加竞拍。竞拍中标的,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成交额的10%返还买受人,股份合作每增加1名持有2011年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再增加返还10%,但返还金额最多不超过买受人2011年缴费的2倍。
买受人中标后自愿与2011年河道采砂许可证持证人股份合作的,在与县砂石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砂石开采许可合同书》前,提交河道采砂许可证、缴费单据及办证人身份证原件,经县河道管理所认证,每增加1名持有2011年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返还成交额的5%,但返还金额最多不超过持证人2011年缴纳管理费的1.5倍。
以上优惠政策仅限此次竞拍河段2011年河道采砂许可证持有人,且每个采砂许可证只能享受一次优惠。
七、拍卖后的管理
1、价格管理
河道砂石销售价格接受物价部门的指导监督。
2、税费管理
拍卖招标价已包括全县区域内所有部门的相关砂石资源管理规费,税务部门的相关税费。
3、特别约定
(1)河道堤防工程建设用砂石,买受人不得拒绝、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买受人必须在河道管理部门划定的河道采砂区作业。
(3)采砂弃料必须及时平整或运抵河道外妥善处理,不得阻塞河道,影响行洪安全。
(4)禁止在河道内设置堆料场,禁止将冲洗砂石后的浑浊污水直接排入河道。
(5)禁止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行为,县砂石资源联合执法大队要加大整治打击力度,维护砂石开采正常秩序。
4、采砂管理
(1)切实加强河道采砂执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对河道采砂作业的敲诈活动;坚决查处非法采砂行为;协助买受人解决采砂纠纷;取缔不服从管理的违法买受人;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2)买受人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确保安全生产,不得违法转卖或发包采砂经营权。
(3)买受人作好采砂机械编号登记并呈送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严格遵守“禁采区”、“禁采期”的有关规定。河道采砂许可权买受人必须严格遵守河道主管部门划定的可采范围,严禁乱采滥挖,杜绝随意丢弃采砂废料,禁止形成新的河道障碍,及时清理平整采砂作业形成的砂坑,确保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
本次拍卖河段的禁采区为:(详见附件)
以上禁采区的设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以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本次拍卖河段的禁采期为:汛期(即5月15日至9月30日)。
(5)如因城市规划或河道整治、防洪工程建设等,需要拆除河道采砂设施或占用买受河段的,买受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买受人实际开采月份收取规费,多征部分予以退还。
(6)凡需经堤顶道路对外运输的,所经过的堤段堤顶道路由买受人养护,确保堤顶道路平坦、畅通。
八、相关部门职责
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有关拍卖工作文件的起草和河道采砂许可权拍卖组织实施等工作,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拍卖工作日常管理和协调。县监察局负责对河道砂石开采权拍卖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县公安局负责拍卖现场安全保卫、维护会场秩序。县公证处负责对拍卖活动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