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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综合科 时间:2018-10-20

嵩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12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12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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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2012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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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确保工程长期持续发挥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发挥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全县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良性运行机制,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得到明确,经营方式得到搞活,管护责任得到落实,安全运行得到保障,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完成全县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宜包则包,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宜股则股,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3、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广泛征询农民意见,实行民主决策,使改革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好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和经营者积极性的关系。

4、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充分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引导作用,处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农民投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及改革的关系。

5、坚持统筹发展、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及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

二、改革的主要范围

对符合以下标准的已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跨乡修建或联村受益的人畜饮水集中供水工程,单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的人畜饮水工程;

——塘坝(容积小于10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s)、灌溉机井等小型水源工程;

——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s)、小型灌区渠系等;

——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小型排水闸等;

——纯井灌区的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蓄水容积小于500m3);

——小坝塘、小水池、小水窖等蓄水工程。

符合改革范围标准的新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要按照本《方案》的相关要求,在工程建设时就要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体制。

三、改革的重点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

1、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

2、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组织维护管理,也可以按照工程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其产权属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3、单村工程由受益村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乡镇水利站负责业务指导。

4、跨村工程由乡镇政府协调受益村共同组成管理机构或确定管理人员,乡镇水利站负责业务指导。

5、跨乡镇、村的较大规模工程,由县水利局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管理机构或由已有用水单位管理,用水管理单位负责业务指导。

(二)完善管理机制

1、转换运行机制。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机制。

——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

——租赁。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股份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2个或2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拍卖。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照国家拍卖的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对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只能拍卖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

——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照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委托管理。由县水利局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给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2、明确管理责任。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定,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对已进行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但尚未明确完善工程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的,须认真按照本《方案》进行整改完善,补充修订改革协议合同,严格细化责权条款,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按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逐级上报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县水利局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遵守执行改革协议合同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另行改革。

(三)健全配套政策

1、保护支持改革主体。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买断或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样享有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和遵守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修建工程的,相关部门可采取“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2、严格执行水价政策。改革后的工程供水价格,要严格按照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由供需双方在县物价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商定,按照程序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物价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批准后执行。用水户应依法遵守批准的水价方案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3、切实管好回收资金。通过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原则上归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要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监督。国有工程改革回收资金要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投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

四、改革的方法步骤

(一)时间阶段要求

嵩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开、规范运作、全面实施的方法,总体上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调查摸底、制定方案阶段(2012220-2012320日);第二阶段为搞好试点、全面推进阶段(2012321-2012820日);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2012821-2012920日)。

(二)改革工作步骤

要结合全县实际,分类选择不同的乡镇、行政村和工程项目进行试点改革,以点带面,总结推广。在改革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基本程序步骤:

1、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各乡镇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水利普查工作,对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数量、位置、产权归属、工程完好程度、管理形式、经营状况等逐一进行调查摸底,造册建档,划分类型,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奠定基础。同时,各乡镇要根据国家、省、市、县关于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乡镇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等多种管理方式,逐步建立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搞活经营方式,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安全运行,提升管理水平,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在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现状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本着简便易行、合理评估、推进改革的原则,由县水利局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制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产评估和工程产权界定,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认真研究制定改革工作方案,明确改革形式等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当地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拟定改革草案,再由县水利局牵头组织财政、国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核修订,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改革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将审批后的改革方案报洛阳水务局备案。

2、搞好试点、全面推进、签订合同。抓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县政府确定闫庄镇为试点乡镇,各乡镇要选择2-3个村作为试点,采取一点带面、规范运作、逐步推开、全面实施的方法有序进行,要在充分考虑用水群众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确认办法和经营方式,宜包则包、宜租则租、宜卖则卖、宜股则股,不搞一刀切。改革方案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后,在县水利局监督下公正进行,以公开招标等方式中公平实施。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主持改革;跨乡镇工程由水行政部门主持改革。通过改革确定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后,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须依法签订合同,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管理人员、管理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使用或经营期限、工程维护标准和管护制度、防汛抗旱调度和工程安全运行责任等内容。改革后工程的使用或经营管理期限,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情况具体确定,原则上为2年至20年,超期须续签合同。期满后,原使用或经营管理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签权。实行股份合作改革的,要广泛征求工程现有受益农户的意见,按照股份制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股东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并报县水利局备案。

3、发证建档,统计信息。改革完成后,要及时登记发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或经营管理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产权证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省水利厅的要求统一监制,由县水利局代表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工程产权证,并及时汇总整理建档。同时,要认真及时总结改革工作,准确统计相关进展信息,逐级整理汇总到县水利局,并上报洛阳市水务局和省水利厅备案。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和有关乡镇参加,县水利局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精心安排实施,结合本乡镇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改革实施细则,具体指导改革工作,各乡镇要按照要求的时间节点及时将成立组织文件、实施方案、试点村名单及工程摸底情况及时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扎实推进本乡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务求使各乡镇的改革工作取得实效。县财政局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工程调查统计、清产核资登记造册、改革方案调研制定、改革协议合同和工程产权证及经营管理许可证印制、改革验收考核奖励、改革政策宣传培训等工作开支,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考核,严格奖惩

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改革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制度,确保改革稳步实施。发改、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在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的同时,对改革工作较好的乡镇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倾斜,进行鼓励支持;对改革推进不力的乡镇要减少项目资金的安排,并予以通报批评。今年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措施落实好的村社给予补贴,用于其管理支出。

(三)加强培训,广泛宣传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各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加大改革的培训、宣传工作力度。县水利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改革后的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对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要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使用或经营管理,并实行年度检查审验制度。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措施方案,及时总结典型、推广经验,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改革深入人心、健康发展。

(四)加强协作,合力推进

要深入开展调研,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典型带动,全面、稳步、深入推动改革。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强化服务,密切配合,从资金、土地、农业、林业、税收、工商、物价、金融等方面依法制定配套优惠政策,大力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搭建招商引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扶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改革,确保各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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