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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综合科 时间: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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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

嵩政〔20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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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畜禽养殖污染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规模

国家、省、市规定常年存栏生猪500头以上、奶牛100头以上、肉牛200头以上、鸡3万羽以上的养殖场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3只羊折算1头猪、30只蛋鸡折算1头猪、60只肉鸡折算1头猪、1头奶牛折算10头猪、1头肉牛折算5头猪),规模以下养殖场按家庭养殖进行管理。

二、设定禁养区域

1、城镇规划区和城镇中居民相对集中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内;县城、乡(镇)、村庄的建成区及集中居民区周边5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

2、县城、乡(镇)、村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及其周边2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

3、执行Ⅰ类水质标准的车村镇、木植街、黄庄的汝河、白河的主河道周边5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和执行Ⅱ类水质标准的车村、旧县的明白河,旧县、城关、德亭、何村、纸房的伊河主河道、陆浑水库环库公路以外5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

4、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周边5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6、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三、严格手续审批

严格畜禽养殖项目审批程序。今后,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并严格验收程序,落实“三同时”制度。严禁在畜禽禁养区内新建、扩建养殖场。各职能部门在接到新建畜禽养殖场申请时要实地勘查,严把项目准入关,确保选址的合理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

四、加强污染防治

1、整治内容

非禁养区内现有的规模化养殖场必须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补办环评手续,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达不到养殖规模的要根据实际需要建设粪污堆放、储存设施,采用粪污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努力实现达标排放。

2、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推行规模化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环保部门要督促规模化养殖场经营者,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废弃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以及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并发放排污许可证;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县发改、工商、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畜牧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加强对畜禽养殖监督管理,采取联合监查、专项监查和日常性监督等方式,确保治理设施正常有效运行。

3、搞好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合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对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凡列入限期治理的养殖场,在没有完成治理任务前,原则上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4、搞好家庭养殖管理

家庭养殖不得对邻里造成影响,不得污染环境,要采取有效防止粪污渗漏、散落、溢流、散发恶臭气味等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影响,对因养殖造成邻里纠纷、污染环境的规模以下养殖场必须采取措施排除污染,对造成污染事故和社会危害的规模以下养殖场,由环保部门报请县政府实施关闭。

五、明确部门职责

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实行职能部门分管、辖区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协同管理机制,共同搞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1、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状况进行调查和清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要把畜禽养殖污染纳入环境保护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对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畜禽养殖场进行及时整治;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实施关、停、转、迁。

2、监察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效能监察,督促相关乡镇落实禁养规定,搞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管管理。

3、发改委:负责全县范围内畜禽养殖项目的备案审查,凡未经发改委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4、环保局:负责全县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管理,对规模化养殖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监督和审查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负责督促未达标养殖场的限期污染治理。

5、农业局、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场的建场规范指导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控制预防畜禽养殖疾病传播;负责督促畜禽养殖场加强环境管理,搞好污染防治。

6、水利局、水产移民局:负责畜禽养殖场排污口(河道、水库、湖泊和水利工程)设置的审查,对水库网箱养殖、网栏养殖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陆浑水库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现有网箱养殖的清理。

7、国土资源局、林业局:负责畜禽养殖场建设用地的审查和管理,对选址不当的畜禽养殖场不得提供用地审批手续;

8、工商局:负责畜禽养殖场办理营业执照的审查,未经相关部门审查,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排污总量超过核定总量指标的,或逾期未完成环境限期治理任务的畜禽养殖场不得享受上级对畜禽养殖的优惠政策和项目资金扶持,取消其当年所有评优创先资格(包括名优品牌的认定、技改项目的申报、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等),取消其公共财政补贴、奖励,银行将限制企业的贷款。同时,取消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当年所有评优创先资格。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县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县长为组长,政府办、监察局、环保局、发改委、工商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局、畜牧局、财政局等部门有关领导为成员的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督查督导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县环保局薛天信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工作的协调开展;督查督导组组长由县监察局铁治毓同志兼任,县政府督察室翟智强同志任副组长,负责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各项工作的督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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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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