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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县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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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财政厅下发的《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办法》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洛政[2000100号)的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在嵩县国库支付中心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其主要用途是采购资金、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归集和支付。

第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运行程序 

  1、资金归集。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向有关单位下发《嵩县县级政府采购资金划拨通知单》,各采购单位和业务股室按照《通知单》的要求,于《通知单》下发5日内,将采购资金足额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其中,属于采购单位自属资金,由采购单位直接划入“专户”,属于财政补助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由采购单位向有关业务股室提出用款申请,各业务股室将资金直接拨入“专户”。对供货周期较长的项目,经财政局同意并报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由采购单位制定资金划拨计划,将采购资金分期分批划入“专户”。

2、直接支付。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嵩县县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采购单位签定的验收报告、合同和有关附件,审核后,向专户会计开出“专用拨款通知书”。专户会计根据“专用拨款通知书”向供应商直接拨付采购资金。

3、资金列支。采购项目验收合格,资金支付完成后,采购中心《嵩县县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入帐通知书》和采购资金支出明细报表,采购单位和财政局有关业务股室根据《嵩县县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入帐通知书》进行帐务处理。(样式见附件)

第五条 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的处理。采购活动结束后,结余的资金,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1、采购资金全部由财政专项安排的,节约部分全部退还财政;

2、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用正常公用经费安排的,节约部分退还采购单位;

3、采购资金由财政和单位自筹资金拼盘组成,财政资金属定额补助的,节约资金退还采购单位;

4、采购资金由财政和单位自筹资金拼盘组成,但财政和采购单位事先规定了配套比例,节约资金按各自负担的比例退还财政和采购单位。

第六条 政府采购超预算资金的处理。采购过程中遇到了特殊情况,导致预计的采购资金增加,按以下原则确定财政和采购单位补足资金的额度,将增加的采购资金划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1、采购资金全部由财政专项安排的,超出部分按预算资金申报程序报批;

2、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用正常公用经费安排的,超出部分由采购单位补足;

3、采购资金由财政和单位自筹资金拼盘组成,财政资金属定额补助的,超出部分由采购单位补足;

4、采购资金由财政和单位自筹资金拼盘组成,但财政和采购单位事先规定了配套比例,超出部分按各自负担的比例由财政和采购单位分别补足。

第七条 政府采购资金利息。“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利息于每年年度汇总上缴同级国库。

第八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的有关业务费用列入同级财政支出预算,不得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中列支。

第九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

1、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及时了解掌握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帐务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政府采购中心应自觉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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