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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垃圾处理费征收划转相关事项告知书

来源:城市管理局 时间:2024-01-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公告,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垃圾处理费缴费人应按照城市管理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二、征收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23〕7号) 执行。

三、征收范围:本县凡产生垃圾的单位、门店、家庭和个人

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四、征收原则: 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五、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 垃圾中转(收集) 站收集、中转(收集) 站至终端处置场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六、非居民户垃圾处理费缴费人 (单位、企业、个人工商户),应提供相关营业执照、证件,配合城市管理局做好垃圾处理费费源信息采集和费额核定工作。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以嵩县城市管理局的调查数据为准。凡对核定信息有导议的,可以向崇县城市管理局申请复核。

七、未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按日加收3%。滞纳金,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结合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洛政(2017] 44号) ,将相关失信信息录入市信用信息综合平台,计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八、有关垃圾处理费行业管理政策,由嵩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有关垃圾处理费申报、征收、入库方面的问题由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优化营商环境措施

为缓解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压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嵩县城市管理局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1、九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及社会福利机构接纳的救助人员,免征垃圾处理费。

2、对残疾人、低保户减半征收垃圾处理费。

3、因疫情等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临时停业的,可减免停业唐期内的垃圾处理费(例2022年10-12月因疫情停业)。

4、对新开店面,仅需缴纳实际营业周期内的垃圾处理费。

5、对闭店装修或特殊原因临时停业的,可减免停业周期内垃圾处理费。

6、如有上述特殊情况,缴纳人需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7、积极拓展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7、积极拓展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缴费指南

个体工商户:由城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指导,通过支付宝“河南税务”小程序申报缴纳。

般纳税人( 单位、企业 ): 到税务大厅缴纳。请确认是否有税务登记,有税务登记的,可直接携带由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和财务章到税务大厅综合岗进行缴费。无税务登记的请先做税务登记 (需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做好登记后,出具缴款通知书和财务章进行缴费。

居民户:统一由嵩县银基税务有限公司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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