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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房地产企业和房产中介机构

来源:信息中心 时间:2023-08-17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预防和消除各类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销售、房产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提示如下:

?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

  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

  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

  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

  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

  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

  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

  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

  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五)

  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一)

  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三)

  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欢迎人民群众和广大消费者监督,发现虚假广告、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拔打12315举报投诉,营造公平、有序、良好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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