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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意见(暂行)政策解读

来源:民政局 时间:2022-11-25

  一、出台背景

  为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程序,逐步将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体纳入各专项救助范围,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通知》是针对嵩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标准的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由于《嵩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嵩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嵩政〔2012〕64号文件,迄今已过去10年,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人口流动性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无法满足当下城市区域居民低收入群体办理需求,统一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和准入程序,为精准识别低收入家庭提供政策依据,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分为认定条件、收入核算方法、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申请程序、义务责任六部分。 认定条件。明确城市低收入家庭需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的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际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 收入核算方法。《通知》介绍了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核算方法、收入核定范围及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仔细对应计入家庭收入和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作出区分。对特殊情况下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务工人群、务工种类作出核算收入的规定,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我们列出了可核减的几种家庭刚性支出。 (三)家庭财产。介绍家庭财产包含的种类,明确可不计入家庭财产范围的项目。

  (四)认定标准。对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财产条件作出规定,必须符合规定中有关条件才可进行申请。同时对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几种情况作出列举。

  (五)申请程序。申办城市低收入家庭按照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审核、审批程序进行,由居(村)委会受理申请,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最后由县民政局审批,对办理程序和经办主体的责任作出明确。

  (六)义务责任。根据建立的民主评议机制和诚信服务要求,对相关经办主体单位、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的责任、义务、监管作出要求。

  三、解读机构

  嵩县民政局 解读人:刘会利 电话:60213505
  
  相关链接: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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