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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国土局 时间:2023-04-28

2018年6月25日,县政府出台了《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县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嵩政办〔2018〕57号)文件,为方便了解掌握政策内容,现将文件出台背景及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背景情况:2018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进一步做好嵩县生态文明建设,力推人与自然相和谐,还自然以宁静,坚定不移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山”的重要思想,促进嵩县经济可持续发展,摒弃以早粗放的发展方式,推进绿色产业蓬勃发展;以及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豫政〔2016〕27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开发与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8〕16号)及省、市、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工作要求,我县制定了《嵩县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起草过程:为了做好嵩县矿山生态坏境综合整治及恢复治理工作,我们于2018年6月中旬,根据我县矿山基本情况、历史问题以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会同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商议讨论,在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提交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法制办审核: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最后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正式成文下发。

主要内容:方案》共分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以“两山”的重要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尽快恢复的原则,强化相关责任,逐步消除矿山露天污染,恢复矿山绿化及生态坏境,推进嵩县生态文明建设。第二部分是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矿业权人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尽快恢复矿区内破坏的山体,建设绿色矿山;各乡镇政府、相关县直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合作,对非法开采、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的行为和人员绝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立案一起。第三部分是治理标准。包括新立矿山、生产矿山、露天矿山、关闭矿山以及历史遗留问题、非法生产等5部分。(1)退出“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等禁止开采范围以内,原则上不再新设露天采矿权。凡手续不健全,设施不完善的,一律不得开工生产。(2)生产矿山,做好防尘工作,做到矿山生态恢复工作不留“老账”,不欠“新账”,做到开采一片,恢复一片,确保矿山生态环境持续改善。(3)露天矿山必须采用台阶式开采方法和中深孔爆破作业,不得高边坡开采,对于没有恢复原来采坑的,一律不得批准新的采坑开工生产,做好绿化工作,做好防尘工作。(4)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有责任主体的,由矿山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对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当地政府出资或吸收社会资金投入进行治理。(5)对于非法生产、盗采、破坏侵占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查处,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部分是方法和步骤。各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政府、各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阶段工作任务。第五部分是措施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成立嵩县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相关单位要通力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宣传,推进社会监督;严格督查考核,以追责促管理。

解读机构:嵩县国土资源局,联系方式:663203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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