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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县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信息中心 时间:2021-11-08

  嵩政办〔202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嵩县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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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0月13日

 嵩县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县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省市灾后重建工作部署,按照《洛阳市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原址重建与修缮加固相结合,合理选择建设模式;坚持发挥群众主体作用,政府补助与群众自救相结合,切实做好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修缮加固的,在2021年10月底前完成;村民进行自建的,2021年11月底前完成;政府统建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原则上2021年11月底前完成住房主体建设任务;政府集中安置(三层以上)的,原则上2022年5月底前完具备入住条件,确保受灾农户基本住房有保障。

  二、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及申请程序

  (一)补助对象

  1.因洪涝灾害导致住房倒塌、严重损坏或一般损坏,且无基本安全住房保障的农户。

  房屋损毁程度由乡镇组织人员通过评估或鉴定确定。倒塌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严重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一般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

  2.经自然资源部门确定易发生次生灾害需搬迁的地质灾害点农户。

  (二)补助标准

  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坚持基本住房保障标准。1人户保证基本住房20平方米、2人户保证基本住房40平方米、3人户保证基本住房60平方米、3人以上户保证基本住房按每人18平方米计算。有无基本住房保障以住房面积是否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来衡量。因灾补助范围原则上以主房倒塌或严重受损为主,对辅房倒塌或严重受损,基本住房面积达不到标准的,可适当进行补助。补助标准具体分类如下:

  1.唯一住房主房倒塌及严重受损重建补助标准。

  农户自建。1人户补贴资金2万元,2人户3万元、3人户4.5万元、4人户5.5万元、5人户7万元、6人以上(含6人)8万元。

  政府组织统建和集中安置。政府组织在镇区或行政村统建(3层以下含3层)和集中安置(3层以上)的,按易地搬迁安置标准人均25平方米,保证基本住房,农户原有宅基地由村集体无偿收回。

  2.白河镇、车村镇非唯一住房主房倒塌及严重受损重建补助标准。白河镇、车村镇非唯一住房但长期居住在农村且主要生产场所在农村,主房倒塌及严重受损需重建的,由县乡两级统筹资金解决,按1人户1万元,2人户2万元,3人及3人以上户3万元给予补助。

  3.一般受损房屋修缮加固补助标准。

  唯一住房,根据房屋受损情况,每户按1000元—10000元补助。白河镇、车村镇非唯一住房但长期居住在农村且主要生产场所在农村的,根据房屋受损情况,由县乡两级统筹资金解决,每户按500元—5000元补助。每户具体补助资金由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及工程量确定(农户承担20%)。

  (三)申请程序

  补助对象确定时,必须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批”程序,经受灾户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及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并在村和乡镇进行张榜公示。

  三、主要任务

  (一)隐患排查。各乡镇持续开展村民住房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动态监测,对所有受灾农房逐一开展安全性应急评估,坚决做到“危房不住人、住人无危房”,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持续做好其他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分类建设。由各乡镇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建设模式,采取农户自建与政府统建、集中安置等建设方式,原址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鼓励推广使用装配式建筑。

  (三)科学选址。坚持“避害”原则,新建房屋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合理避让山洪、滑坡、泥石流、崩塌、易涝等地质灾害危险区,不在陡坡、冲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和其他灾害易发地段建房。政府统建、集中安置应考虑在城镇周边或结合美丽乡村建设进行选址,同步配套建设相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四)风貌管控。新建房屋各乡镇应充分考虑当地自然环境条件,引导农户选用《洛阳市美丽乡村住房方案示范图集》建设住房,彰显乡村特点、地域特色。

  (五)建设要求

  1.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农房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农房建设要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村民自建住房需选择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政府统建和集中安置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2.严格竣工验收。村民自建住房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政府组织统建和集中安置住房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凡竣工验收达不到标准的,必须整改复验通过后才能入住。

  3.规范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灾后重建档案目录,完善相关档案资料。

  (六)资金拨付。村民自建和修缮加固房屋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应急管理、财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按进度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拨付到户;政府组织统建住房的(3层以下含3层),乡镇组织农户、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乡(镇)人民政府、所在的村委会签订四方有效协议,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乡镇,由乡镇将资金按照工程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农户自筹部分由农户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集中安置建房的(3层以上),由乡镇进行项目设计、评审、工程招标,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给乡镇,由乡镇按照施工合同和进度将资金拨付到中标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将灾后恢复重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实行台账管理,压实责任,周密部署推动。要统筹做好新冠肺炎防控和重建工作,咬定目标、倒排工期、抓紧工作、强力推进,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部门要密切协作,立足自身职责,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合力推进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做好村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科学规划、选址和用地保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确定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开展民政领域社会救助。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建设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实施好供水保障工程。税务部门负责重建工作中有关税费减免。金融机构负责为受灾农户提供优惠贷款支持。

  (三)加强政策支持。对采取加固措施的村民住房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对原址重建的村民住房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对灾毁急需易地重建的村民住房及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应依据规划科学选址,充分考虑避险因素和节约集约用地,可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不再办理相关手续;属于永久性用地的,在灾情结束6个月内依法补办规划用地手续;对于易地重建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乡镇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经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实地论证,允许适当优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同步开展补划工作,在完善手续时补划到位。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比照经济适用房政策划拨供应土地。全力保障灾后重建村民住房及配套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指标,做到随报随批。使用国家和省市补助农户卫生厕所的专项资金,补助受灾农户卫生厕所改造建设。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统筹整合项目资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政府要加强灾后重建工作指导,建立工作台账和清单,及时在农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受灾房屋信息。县住建部门会同应急、财政部门对受灾村民建房进度、建设质量、政策落实和补助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督促灾后重建任务按期完成。

  (五)加强安全生产。要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将安全底线贯穿农村房屋灾后重建工作全过程,加大灾后重建工作安全隐患排查力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灾后重建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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