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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私搭乱建、非法圈占土地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来源:信息中心 时间:2021-02-20

  嵩政通〔2021〕1号

  为切实加强城乡土地管理,对县城规划区、旅游线路两侧等重点区域实施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加快“滨湖山水生态城”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对治理私搭乱建、非法圈占土地等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全县区域范围内,禁止私搭乱建、非法圈占土地等违法行为。重点控制区域为县城规划区及高速公路、快速通道、主要旅游线路沿线两侧1000米以内区域。县城规划区范围为:城关镇、纸房镇、田湖镇、饭坡镇、何村乡、陆浑镇(库区乡)所辖的部分区域,共计88个行政村,总面积328平方公里。(以公布实施的现行《嵩县城乡总体规划(2017-2035)》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以上区域内未取得土地批准手续占用土地的属违法占地行为,未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的属违法建设行为,将依法从严处罚。

  二、重点控制区域内,凡进行土地流转、新建建筑物、房屋改、扩建等行为的,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严禁各乡(镇)、村组、个人以买卖、租赁、承包等流转方式对外签订协议非法圈地、占地和以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等名义以租代征、私搭乱建,变相进行土地交易和开发建设。否则,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三、全县拟开发利用土地,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统一收储,并通过融资筹集资金将生地开发整理为熟地后进行供地。

  四、除公益性用地、县定重点工程项目用地等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以外,其他国有建设用地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严禁定向出让土地。

  五、重点建设区域内的所有开发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县委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审定、县政府批准,并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建设。

  六、城市规划区内一律不再新批宅基地。因城市规划建设搬迁的居民,由县政府组织相关乡镇和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安置。居民因生活需要,在原有宅基地上进行翻建、扩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方案进行审议并出具意见后,方可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且不影响周边居民安全。

  七、未经依法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陆浑水库库容及周边区域内从事挖沙、取土、垫方填土、构筑设施等违法建设行为。否则,将依法取缔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严禁给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违规办理任何手续或者提供任何便利条件。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即开工建设的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核准手续;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未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即开工建设的项目,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办理立户,更不得擅自通电、通水、通气;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否则,严肃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凡未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批准手续正在进行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接受处理。如拒不停止,继续抢建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

  十、对违法建设的制止、停工、拆除工作,实行属地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现、制止、查处机制,村委会(社区)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立即制止,在第一时间内报告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并协同县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从严查处。对违法建设行为,村委会(社区)未及时发现并报告乡镇政府的、乡镇政府接到报告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十一、对恶意阻扰或妨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参与各类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的,或干预、阻扰制止私搭乱建工作开展的,依照党政纪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治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长、各有关部门委局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职为直接责任人,对工作不力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发生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效能告诫,直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因违法建筑未办理有关建设手续,极有可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消防安全隐患,不能办理房产手续,敬请购房者不要购买。广大市民购房时要认准“五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慎重购房,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检举揭发各类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举报电话:65200098

  十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之前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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