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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

来源:政府办信息中心 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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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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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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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根据法律、法规和《洛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是指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为。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或者修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总体规划以及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确定政府重大投资和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制定全面深化改革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四)制定公共服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教育、住房、公共交通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五)决定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森林、水域等重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确定重要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和建筑设计招标要求;

(六)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七)重要行业和领域、重要国有企业的重大重组及国有资产处置;

(八)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具有直接重要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对前款事项作出决定,依法应当报上级机关或者同级党委、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决定的以及不宜公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县发改、监察、财政、法制、信访等部门每年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目录包括项目名称、承办单位、完成时间等内容。目录有调整的应及时公布。

第四条 ?下列事项不作为重大决策事项:

(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第五条 ?县政府重大决策程序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对突发事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六条 ?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县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一)县长、副县长;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或其他直属单位;

(三)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等。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应当提交决策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原则。

对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法制机构等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确定。

第八条? 对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上级机关或者同级党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决策事项,县政府应当指定承办单位并将决策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九条 ?县政府应当加强决策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决策配套制度,将落实决策程序要求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决策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政府法制办、金融办和信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决策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和信访评估的业务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作出决策的,县政府为决策机关,决策事项涉及的主管部门为决策承办单位;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牵头部门为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机关对决策程序的履行、决策结果承担责任,决策承办单位对履行决策程序的具体工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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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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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风险评估、信访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拟定重大决策草案。

未履行上述规定程序,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定决策方案。

第一节 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进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风险评估还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专业人员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工作由县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县金融办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类别,分别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对决策风险级别作出认定。

第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从全县相关职能部门中挑选具有专业资格或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库,入库专家的职责主要是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相关利益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遴选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论证工作;

(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认度,公正诚信,能够客观、独立、公正、负责地提出论证意见。

第十六条? 评估小组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类别,确定决策实施后可能造成的风险等级,作出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对评估报告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对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对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并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二节? 信访评估

第十八条? 凡是涉及三农、国企改革、城市发展和管理、重点项目建设、社会保障和社会事业、机构改革、环境保护方面以及其他涉及群众利益的有关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决策前应进行信访评估。

第十九条? 信访评估由县信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县信访局根据不同的拟决策事项,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参加,进行深入讨论、协商沟通、分析评议和科学论证,形成明确的分析论证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经过信访评估无信访隐患的拟决策事项,或经信访评估虽有信访隐患,但决策承办单位对需要引起重视和妥善解决的实际问题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防范预案,通过信访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方可按照决策权限,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决策;拟决策事项虽然符合群众长远利益,但超出群众目前实际承受能力可能引发重大信访事件,或发现拟决策事项损害广大群众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报经县主管领导同意后终止决策。

第三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配合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向县政府法制机构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说明;

(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政策依据;

(三)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报告和信访评估报告等;

(四)与该决策有关征求意见的报告;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收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交的决策方案和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和县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政府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县政府的法定职责;

(二)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是否通过风险评估、信访评估;

(三)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查研究或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按照以下类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一)不属于县政府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决策提请单位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报批;

(二)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三)决策方案或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四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重大决策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经会议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者搁置的决定。县政府办公室对会议发言讨论情况和决策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存档。

第二十九条 ?风险评估组织实施部门、政府法制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决策事项实施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重大决策事项讨论决定会议。

县政府讨论重大决策事项时,可以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派员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新闻媒体、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基层群众组织、行业组织、专业人士等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重大决策事项通过的,县政府应当确定实施单位。决策事项依法需要向上级机关、县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报告的,县政府应当按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 ?重大决策事项通过后,县政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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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执行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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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决策事项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实施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县政府报告。

县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对重大决策事项作出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实施的决定。

重大决策事项内容调整适用决策程序,但情况紧急,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危害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重大决策的作出和实施应当主动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决策档案,收集整理记录决策过程、决策事项实施的相关档案材料。记录决策过程的档案资料原件由县法制办留存,决策事项实施的相关档案资料由决策承办单位保存。

第三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和决策机关违反本办法,在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责任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将重大决策事项提交县政府决策擅自实施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未将风险评估、信访评估、合法性审查的意见作为决策重要依据的;

(五)其他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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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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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于2016620日前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本部门重大决策工作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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