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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县2018-2019年县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18-10-23

嵩政办〔2018〕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嵩县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编制《嵩县2018-2019年县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属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财政安排的各项资金,财政补贴、贴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及国内外政府性贷款、赠款)采购依法制定的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行政府采购。

采购目录是政府采购重点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归集,是采购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

二、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同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组织形式,均适用于《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

按本《通知》规定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委托县级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中:①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采购;②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可以委托代理机构采购;③PPP项目,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采购。除以上情形之外,应当委托嵩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项目,采购单位申请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先报项目主管县领导批准。

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货物和服务项目、50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列入分散采购目录的,采购单位有组织招标采购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活动,不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活动能力的可以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均需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采购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洛阳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在本单位(或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监督员监督下,采购小组组织采购,采购结果在洛阳市政府采购网公告。采购小组由3人(含)以上单数组成,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项目采购小组不少于5人。采购小组成员主要从洛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或抽取(嵩县范围内)相应的专家,采购单位可以指派本单位采购项目负责人(或政府采购联络员,或经办人)1人作为采购小组成员参与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

嵩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代理机构代理的县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均应进入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交易。经批准,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在随机抽取的政府采购监督员监督下进行采购。涉密项目属机密级(含)以上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无法确定涉密密级的,由采购单位报嵩县保密局认定。

企业承担的财政性资金投资或补助的公共公益性项目,社会资本方或PPP项目公司实施的PPP项目的子项目,需要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企业实施的,且符合《招标投标法》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执行《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入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招标。

根据《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的通知》(洛财建〔2012〕33号)文件规定,凡是列入财政投资范围的,招标采购预算控制金额必须由县财政局(或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定。?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2018-2019年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洛财购〔2018〕4号)第十七项第一款的文件要求:(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规模标准如有调整,按照新标准执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按此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前,采购单位应当通过洛阳市政府采购网进行采购计划备案。

五、采购方式选择

为了提高采购效率,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采购单位可以依据项目情况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符合法定情形,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0万元(含)以上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洛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非招标采购的意见》(洛财购〔2015〕6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下列项目,需要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单一来源采购除外),采购单位向县财政局申报,县财政局直接予以审批。

1.规划编制项目(包括方案编制);

2.信息化建设项目(网络平台建设、云服务、软件开发等);

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

4.艺术品项目(包括艺术创作);

5.科学研究项目(包括科研课题);

6.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信息化建设项目(网络平台建设、云服务、软件开发等)和购买信息化服务项目,应按照《洛阳市电子政务项目协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洛发改〔2017〕26号)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启动采购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失败后,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可以不再招标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非招标方式实行政府采购。

六、网上商城采购

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货物项目,属于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目录范围的,按照《嵩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实施方案的通知》(嵩财〔2018〕47号)应当实行网上商城采购。

七、有关特殊项目的采购事项

(一)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以及水、电、燃气、暖气、固定电话通讯、汽油、柴油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采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无需进行政府采购计划和合同备案。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公务用车租赁,按照公务用车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无需报备政府采购计划和合同备案。

(三)已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核定用人额度和薪酬标准、财政部门核定人员经费的购买服务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采购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相关人员费用。

(四)预算20万元(含)以上土地、房屋、场地租赁,以及媒体宣传等定向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以向县财政局直接申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八、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一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26号)、《嵩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嵩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执行。不得超范围超标准采购;二要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三是年度追加的预算项目(包括上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预算)涉及政府采购的,应编制相应的政府采购预算;四是将以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列入政府采购预算。

九、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列入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尽早合理安排采购计划申报、启动政府采购程序等工作。每年10月份起,县财政局原则上不再受理年初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申请。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上级财政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在县财政局下达预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政府采购程序,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积极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一是大力推行绿色采购,落实节能产品强制采购和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制度,积极扶持自主创新产品;二是合理降低政府采购准入门槛,为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创造有利条件;三是除法定情形外,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单位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论证和公示,办理采购进口产品审批手续。

十一、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以及《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洛政办〔2015〕58号)的要求,积极推进我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购买工作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主要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提出验收意见,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本《通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定点服务项目,采购单位不选择定点服务供应商的,也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公开优选服务供应商。服务质量不得低于已定点的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服务费用不得高于已定点的供应商中标服务费。

十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除涉密项目外,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等文件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按规定的内容、格式和时间公告采购预算、采购信息、招标采购文件、采购结果信息和采购合同。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采购单位自行采购的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货物和服务项目、50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也应按上述规定公开采购信息。

十三、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4〕36号)的规定参照执行,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应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出具法律审核意见,未设法制机构的可由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律师)出具法律审核意见。其中,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货物和服务项目、50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采购合同,应通过洛阳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合同备案。嵩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定期汇总采购合同备案情况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十四、可以一次性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的服务类合同

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单位可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一次性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的合同(物业、保安定点服务项目除外),也可以一年一签,也可以第二年、第三年视服务情况续签,但第四年应重新采购。履约期间,在不降低服务质量、不减少服务内容的前提下,合同金额增加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服务项目采购计划应通过洛阳市政府采购网每年度备案一次。

十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程序

采购单位对采购项目的实施负主体责任,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依法依规依程序实施政府采购,科学合理地提出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并按合同予以验收。

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程序,规范采购行为,不得擅自自行组织采购,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单位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同一工程项目肢解,多次自行组织采购累计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化整为零规避或不实行政府采购;多次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属于规避公开招标。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县财政局将依法予以处理,并向县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除外。

十六、政府采购活动监督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嵩县财政局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受理有关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举报和投诉。联系电话:0379-66335009。

十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嵩县财政局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另行通知。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8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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