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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县湿地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4-04-18

嵩政办〔202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嵩县湿地保护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4月18日


嵩县湿地保护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

湿地保护范围内河道、水库的管理,包括防洪工程、应急抢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自然资源、林业、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湿地保护协调和信息通报机制,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第五条 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宣传活动,营造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对在湿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的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

自然资源局:负责湿地权属调查管理工作及湿地范围内自然资源的动态监测。

水利局、陆浑水库运行中心: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水库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加强对湿地的管理和保护,因地制宜采取水系连通、清淤疏浚、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等治理修复措施,严格控制河流源头和蓄滞洪区、水土流失严重区等区域的湿地开发利用活动,减轻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对采砂、取土等破坏湿地行为予以查处。

水产移民局:负责规范水产养殖、捕捞、船只通行等活动,严禁过度捕捞或灭绝式捕捞,过度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城市建设的同时要注重对湿地的管理和保护,提升湿地生态质量,发挥湿地雨洪调蓄、净化水质、休闲游憩、科普教育等功能。

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湿地范围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和湿地水质监测监控,加大对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监督检查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农业农村局:推广发展生态农业,减少湿地周边面源污染;在淹没区严禁放牧、种植等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减轻人为活动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林业局:负责湿地保护与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在淹没区严禁滥猎滥采野生动植物等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加强群众宣传,提高群众保护意识;加强镇村生产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等治污基础设施建设,严格管控湿地开垦;环湖周边营造水源涵养林,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做好湿地周边环境卫生整治,村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应尽量减轻对湿地水源污染,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管护。

第九条 嵩县林业局作为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湿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研究提出湿地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落实;

(三)根据湿地保护与合理永续利用的需要,组织编制湿地总体规划和修编工作;

(四)按照湿地功能区建设要求,统筹协调湿地的保护和旅游开发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湿地基础设施、造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等工作,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十条 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修复重点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承载能力,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林业、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具有违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拒绝、阻碍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依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嵩县湿地管理办法》(嵩政办〔2023〕18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嵩县湿地保护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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