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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 关于嵩县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收土地 地上附着物树木类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3-11-28

嵩政〔2023〕12号

车村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嵩县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树木类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严格执行。

2023年11月27日    

嵩县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收土地

地上附着物树木类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合理规范和加强嵩县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保证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拆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河南嵩县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豫政文〔2022〕46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广大群众宣传好嵩县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在工作中要注意做好被征地农户的宣传动员工作,党员干部要起到带动作用,并积极支持嵩县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做好征收土地地面附着物树木类的补偿所涉及的各项工作,在工作中要严格按补偿标准执行,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

第四条 所征收土地地面附着物的补偿由嵩县抽水蓄能电站服务中心牵头,抽调县政府各有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组成征迁登记工作组据实登记,由以上部门工作人员集中审核、测算确定补偿金额,补偿款由乡镇政府作为征迁工作的责任主体统一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拖欠。所征收土地地面附着物等情况已进行摄像固定,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 征收林地和非林地上附着物树木一经补偿后,必须到林业部门办理有关采伐手续,经公示七天无林权纠纷方可进行树木的砍伐、移植,受补偿农户在公示期满后在一周内完成树木的砍伐、移植等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砍伐或移植完毕的,视为受补偿户同意有关单位自行处理。如无故拖延,将按有关法规强制执行。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征地”为征收集体土地;所称“被征地单位”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所称地上“附着物树木类”包括零星林木、苗木、花卉、竹园、果园绿篱、经济林包括果树和其它药用树、林果树等。

第二章 拆迁须移植砍伐树木的补偿

第七条 农户庭院内及村镇四旁种植的各类果树,包括零星乔木、零星果树、零星灌木、零星经济树木,按本细则后附标准给予补偿。

第八条 对于征地范围内非林地上的经济林、用材林、花卉苗木、中药材等,受补偿户主在接到补偿款后,必须在确保合法的前提下,一周内将经济林、用材林、花卉苗木、中药材等砍伐或移植完毕。未在规定期限内砍伐或移植完毕的,视为受补偿户主同意有关单位自行处理。

第九条 对于经济林种植密度超过规范密度70%的,按该果树补偿标准70%给予补偿;超过一倍的按该果树补偿50%给予补偿;超过二倍按该果树补偿标准30%给予补偿;超过三倍的依照苗圃补偿。

第十条 对于经济林内套种的其它花卉苗木及小果树,按该品种补偿标准的30%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对于房前屋后、果园、大田等周围,作为篱笆墙的枸橘、花椒、刺槐等,按垂直投影面积,依照绿篱标准补偿。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洛政办〔2018〕49号文件和本实施细则中没有涉及的地面附着物树木品种,其补偿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1.零星果树、林木补偿标准

2.零星花木移植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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