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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县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信息中心 时间:2023-05-18

嵩政办〔2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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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嵩县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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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嵩县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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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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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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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河南省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和《洛阳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形成“党委政府统揽、部门协同推进、企业主体落实、社会广泛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格局。将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政治任务,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精准治污,精细管理,精确施策,全面完成市定大气污染治理重点任务和空气质量改善年度目标。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底,全县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目标值达到80微克/立方米以下,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目标值达到56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239天以上,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大气污染治理任务、环境监管任务和总量减排任务,大气环境的监测、监管、治污能力全面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燃煤污染防治

1.严格执行控煤政策。全县域禁止审批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在县城区、产业集聚区、旅游景点和环境敏感区审批新建燃煤设施,严格控制在其他区域审批新建燃煤设施;现有燃煤锅炉的技术改造必须实现“减排”,不得因扩容而增加排放量;持续压缩燃煤的使用范围和总量。通过控制新建燃煤设施、普及清洁能源、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实施“煤改电”、“煤改气”工程、优化煤炭消费结构等措施降低煤炭消耗量。

责任单位:发改委,各乡(镇)政府

2.推动园区集中供热。产业集聚区要建成集中供热中心,实现“一区一热源”。园区入驻企业实现集中供热,拆除分散式燃煤设施。201710月底前,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

责任单位:产业集聚区

3.燃煤锅炉拆除。201710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注销手续,不再复用”的标准,拆除全县域10蒸吨及以下所有燃煤锅炉、茶炉、洗浴等手烧炉,拆除已弃用的燃煤锅炉。未纳入任务表新发现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由所在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负责统计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并组织配合拆除。

责任单位:环保局、质监局、产业集聚区,各乡(镇)政府

4.加强禁燃区管理。按照环保部2017年《高污染燃料目录》有关要求,取缔禁燃区内所有高污染燃料和燃用设施。严禁在禁燃区内燃用散煤和达不到洁净型煤标准的其他型煤、工业废弃可燃物、生活垃圾、原油、重油、渣油、机油、煤焦油和稀料。县城区禁止使用非成型生物质,严格控制使用成型生物质。20174月底前,拆除监测站点管控500米范围内的除居民家庭生活燃煤设施以外的其他燃煤设施。

责任单位:工商局、市政局、环保局,相关乡(镇)政府

5.实施洁净型煤替代。加快型煤散煤产配体系建设,民用、农用和商用燃煤实行专业化运营和统配统送。201710月底前,要根据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建设1-3个型煤和散煤集中配送中心,其他型煤加工点和散煤堆存销售点一律依法取缔。

责任单位:工商局

(二)工业污染防治

6.工业废气提标治理。铸造、石灰工业、砖瓦工业、石材加工等行业实施工业废气提标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1)铸造工业。201710月底前,铸造企业拆除燃煤(炭)设施,改用清洁能源,对冶炼废气、翻砂工艺和表面处理工艺的粉尘实施治理,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河南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76月底前,全县生产中的铸造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市环保局监控平台联网,实时传输排放监控数据。

2)石灰工业。201710月底前,石灰生产企业全部实现产品室内存放,装卸室内作业,场区硬化,防尘措施落实,出入口建设车辆冲洗设施。

3)砖瓦工业。201710月底前,烧结类砖瓦(含琉璃瓦)生产企业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治理,外排废气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要求。20176月底前,全县有固定烟囱的砖瓦窑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市环保局监控平台联网,实时传输排放监控数据。201710月底前,所有生产中的砖瓦企业,必须完成厂区硬化,完善防尘措施,出入口建设车辆冲洗设施等整治任务,未能按时完成的一律停产整治,在未达到要求之前不得复产。

4)石材加工企业。20177月底前,石材加工企业采取密封、收集净化、湿法作业等措施,对破碎、筛分、加工、装卸环节的粉尘实施治理,解决粉尘无组织排放问题。

责任单位:环保局,各乡(镇)政府

7.工业堆场粉尘防治。工业企业的灰场、渣场、料场实现全封闭,散流体采取密封存放,并落实道路硬化、车辆冲洗、密闭输送等防尘措施。

责任单位:环保局

8.“小散乱污”企业整治。20178月底前,按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生产原料,处置遗留污染,注销有关手续,有条件的恢复原状”的标准,取缔未能通过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的“小散乱污”工业企业。

责任单位:环保局,各乡(镇)政府

9.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组织实施《河南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2015-2018)》,在有色、化工等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对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科技工信局

(三)挥发性有机污染防治

10.表面喷涂业。20179月底前,表面涂装企业完成喷涂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根据排放的成分和工艺要求,收集喷涂、烘干等工艺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采用回收技术或销毁技术对收集后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净化治理,减少无组织排放。有酸洗磷化工艺的对酸雾进行收集净化。

责任单位:环保局

11.油气回收治理。20175月底前,全县所有加油站、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未完成油气回收治理的加油站和油罐车禁止从事汽油销售和运输业务。无环保部门出具的油气回收治理验收通知的,商务部门暂停成品油经营资质的年审,交通运输部门暂停运输许可审验。

责任单位:环保局、商务局、交通局

12.机动车维修废气治理。按照“分类治理,分批实施”的原则,开展县城区和乡(镇)机动车维修行业废气治理。201710月底前,完成全县一类维修企业废气治理,建设喷涂工艺废气收集净化设施,解决无组织排放问题。

责任单位:交通局

(四)机动车污染防治

13.开展机动车排气检验。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将机动车排放检验纳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同时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责任单位:公安局、环保局

14.加强机动车行驶管控。严禁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即排气不达标)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规行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县城区、高速公路进出口全部安装机动车电子监控系统,对黄标车和“冒黑烟”车辆实施自动监控;发现黄标车时,就地扣留车辆,强制办理淘汰手续;切实做好黄标车禁行工作;严禁办理二手黄标车过户手续。

责任单位:公安局、交通局

15.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完成市政府下达的2017年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公安部门负责注销车户,追缴车辆;商务部门负责监督车辆拆解,解决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拆解问题。

责任单位:公安局、商务局、环保局,各乡(镇)政府

16.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20176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指不在道路上行驶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燃料的工程施工、农业作业等机械)的排查申报工作,建立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清单台账。

责任单位:环保局、交通局、农业局、住建局、水利局,各乡(镇)政府

17.持续打击黑加油站。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持续打击黑加油站点,防止死灰复燃;加强国五油供应,保证油品市场。

责任单位: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各乡(镇)政府

(五)扬尘污染防治

18.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严格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豫建设标〔201648号),建筑施工(含拆迁、市政施工)工地必须落实“七个100%”,即施工现场100%围挡、现场路面100%硬化、散流体和裸地100%覆盖、车辆驶离100%冲洗、散流体运输车辆100%密封、洒水降尘制度100%落实、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上工地视频监控和扬尘监控设施100%安装;禁止县城区拆迁工程实施爆破作业;城区绿化(包括种植、栽植、移植、养护等)要落实围挡作业、及时覆盖、当日清运、车辆冲洗、渣土密闭运输等防尘降尘措施。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重污染天气时停止土方和过筛作业。

责任单位:住建局

19.公路建设和运输扬尘防治。按照《河南省公路水运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豫交文〔2016436号)的要求,公路建设全面实行分段作业、择时作业和湿法作业,严格落实围挡、覆盖、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硬化等防尘降尘措施;散流体公路转运做到密闭运输,沿途不抛撒、不扬散、不渗漏;公路保洁要定时湿法机扫,及时洒水降尘,路面无垃圾,车辆驶过无扬尘;严查在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专线旅游公路和农村公路两侧交通管控区域内焚烧垃圾、落叶的行为。

责任单位:交通局,各乡(镇)政府

20.河渠整治工程、砂石场扬尘防治。河渠整治施工(含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治理、休闲、水利和美化等所有工程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由水利部门主管的工程)要全面落实分段作业、封闭施工、密闭运输、洒水降尘、车辆冲洗、道路硬化、护岸绿化等防尘措施。重污染天气时停止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建立砂石场管理清单,明确监管责任,砂石场要落实“场地围挡、表面覆盖、密闭运输、车辆冲洗、道路硬化”沙尘防治措施,解决沙尘污染、车辆带泥上路、沿途抛撒等问题。

责任单位:水利局,各乡(镇)政府

21.做好矿山环境修复。督促矿山企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做好对非法开采矿山的查处整改工作,重点做好对露天非法采矿的打击查处工作。

责任单位:国土局,各乡(镇)政府

22.开展渣土车集中整治。20176月底前,按照“公司化准入,规范化管理,一体化追责”的要求,整合整治渣土车运输市场,建立公安、市政、住建、交通部门协同执法机制,对有关施工工地、运输公司和违章司机实施一体化责任追究。市政部门负责渣土车市场整治和准入管理;住建或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对渣土车在施工工地内落实密闭、冲洗措施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渣土车在城区以内道路行驶监督管理;交通部门负责渣土车在城区以外公路运输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公安局、市政局、住建局、交通局

23.推进渣土车智能化管理。20173月底前,现有渣土车全部完成自动封闭改装,统一安装GPS,并与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联网。新购渣土车必须为自动封闭车辆,彻底解决渣土车沿途抛撒问题。

责任单位:市政局

24.加强城区保洁。落实“双十标准”,开展“以克论净”活动,机扫道路单位平方米内灰尘不超过10克,废弃物产生至消失时间不超过10分钟,及时洒水,非冰冻天机扫道路保持路面常湿。监测站点(环保局办公楼顶)周边500米路段保洁实行“定人、定车、定频次”的保洁制度,机扫路面要做到路面常湿,适时开展高空喷雾降尘作业。利用有利气象条件,开展城市“大扫除”活动,重点清除背街小巷、犄角旮旯的积尘和垃圾。转变道路保洁理念,将喷雾降尘纳入城区道路保洁体系,开展喷雾降尘,通过实施立体道路保洁,清洁城区空气;禁止市政施工现场熔融沥青、焚烧垃圾、使用高污染燃料、搅拌石灰土。购置新型城市保洁设备,淘汰落后的干法清扫车辆,强力推广“吸、洗、冲”湿法保洁方式,20176月底前,着力建成“大小兼备、高中低适配”的城市保洁体系。

责任单位:市政局

(六)城市生活面源污染防治

25.露天烧烤治理。按照“烧烤进院,烤炉进店,净化油烟,达标排放”的标准,常态化做好露天烧烤监管工作。取缔车载式流动烧烤,禁止任何形式的店外经营和露天烧烤。推广使用具有油烟回收净化功能的专用烧烤工具,依法查处违法经营露天烧烤行为。

责任单位:市政局,各乡(镇)政府

26.实施餐饮油烟治理。在县城区大型餐馆(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就餐座位在250以上或6个灶头以上)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实施油烟排放在线监控。

责任单位:环保局

27.实施烟花爆竹管控。在县城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责任单位:公安局、安监局、市政局、工商局,相关乡(镇)政府

28.禁止焚烧垃圾落叶。建立城区垃圾、落叶和废弃物收集、清运、处理机制,禁止焚烧垃圾、落叶和其他废弃物,依法查处焚烧垃圾、落叶和其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政局

29.整治城区垃圾围城。20174月底前,开展专项整治,全面清理县城周边历史遗留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彻底解决“垃圾围城”问题。垃圾收集要建立“专人收集、定点存放、当日清运”机制,垃圾处置要建立“乡村收集,乡镇清运,县级处理”机制。禁止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堆存点和建筑垃圾堆放点,禁止擅自处置生活垃圾和填埋建筑垃圾。

责任单位:市政局

30.整治城区废品围城。20176月底前,开展专项整治,取缔非法设置的废品回收加工摊点,解决“废品围城”污染问题和无序发展问题。

责任单位:商务局

(七)农业污染防治

31.农业农村禁烧。全县域禁止烧荒、烧垃圾、烧秸秆。落实领导分包制度、网格管理制度、财政扣缴制度,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焚烧秸秆、垃圾、杂草等的当事人、监管人员和所在乡镇政府实行“一烧三罚”制度。

责任单位:县委农办,各乡(镇)政府

32.农机生产扬尘防治。开展技术革新试点,对现有的耕作、收割、粉碎、打捆等农机加装收尘降尘装置(如防尘罩、防尘盖、防尘帘等),降低农业生产排放的扬尘。

责任单位:农机局

(八)污染天气应急管控

33.修订应急管控预案。进一步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停工停业停产、限产限排限行、禁烧禁燃禁烤”管控措施,明确相关单位的管控责任。20173月底前,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制定完善各自的日查日报制度、驻厂监管制度、会商研判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交叉督查制度,通过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保障应急管控的有序实施。

责任单位:环保局

34.实施电力管控。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电力法》的有关规定,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依法限电措施。供电部门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及时提供相关企业的用电信息,落实依法限电措施。

责任单位:供电公司,各乡(镇)政府

35.重点行业实行错峰停产。水泥、铸造等行业应按照要求实行错峰停产。每年的1115日至次年的315日,燃煤(含煤矸石)烧结型砖瓦企业实施休产,休产期供水、供电部门落实断水断电措施。

责任单位:科技工信局、国土局、住建局、供电公司,各乡(镇)政府

(九)提升环境管控能力

36.提升空气质量监测能力。20176月底前,我县新增2个空气质量监测点,并与省市监控平台联网,实时提供监测数据。

责任单位:环保局

37.提升城区扬尘监控能力。20173月底前,建成城区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在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安装扬尘在线监控设备,并入市城管局的数据化城管平台;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施工工地安装扬尘(视频)在线监控设施,监控数据实时传输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监控平台,实现对施工扬尘的全天候监控。

责任单位:市政局、住建局

38.提升建筑垃圾处置管控能力。2017年底前,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有关要求的通知》(豫建墙〔201617号),运用互联网+物联网技术完成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建设运行。

责任单位:住建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洛办〔201612号)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进一步健全完善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机制,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好大气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督查督办。要严格落实《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方案》(洛政办〔201634号),落实县级领导分包督导、专职机构专项督查、主管部门行业巡查、辖区政府属地自查制度,开展常态化督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传导工作压力。督查坚持问题导向原则,既查企又督政。县政府督查室、县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每月进行一次专项督导,发现存在问题及时通报,通报内容必须明确分管县领导、责任单位,并将通报情况上报县四大班子领导,同时启动交办和问责机制。县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每季度召开一次大气污染防治汇报讲评会,对责任单位上季度工作进行点评排名,安排布置下季度工作。

(三)加强督导考核。依据《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洛政办〔201632号),采取财政扣缴奖励、行政问责等措施,依据各单位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对各乡(镇)和有关县直部门实行目标考核。对工作推诿扯皮、措施不力,在市领导督导、专项督查、行业巡查中排名落后的单位,除承担市对我县的财政扣缴外,并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实施问责。

(四)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格执行《洛阳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实施方案》(洛政办〔201618号)。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谋划、组织协调和统筹监督,重点做好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环境违法坚持“零容忍、取上限、多举措”的原则,严厉查处,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住建、交通、市政等部门按照新《大气法》的授权,对不落实防尘措施、违规实施露天烧烤、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严厉查处。

(五)加强宣传报道。通过广播电视台、手机报、县政府网站等媒体对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进行主题报道。及时公开县委、县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公开各单位工作进度及考核排名;及时公开曝光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公开环境违法信息以及依法查处和责任追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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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嵩县2017年燃煤锅炉拆除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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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嵩县2017年燃煤锅炉拆除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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