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体育平台_IM体育在线@

图片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县社会救助协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23-09-21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嵩县社会救助协办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

?嵩政办〔2015〕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嵩县社会救助协办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2015年9月24日    

?

嵩县社会救助协办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全面开展,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现就做好我县社会救助受理协办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坚持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可持续的工作方针,不断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畅通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渠道,努力打造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工作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原则。依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疾病应急救助除外),统一受理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按救助事项分类转交县民政、财政、人社、住建、公安、教育、卫生等部门设置在乡镇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按程序办理。

(二)坚持救急救难、畅通渠道原则。申请人不清楚向谁提出申请时,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要及时受理,并转交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乡镇没有业务主办机构的事项提交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办理或转交,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

(三)坚持协同办理、便民利民原则。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接到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转交的申请事项后,按审核审批程序逐级办理;对困难群众直接到本机构提出的工作职责内的救助申请,要主动受理,按程序上报,提高办事效率,不得再让申请人到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四)坚持公开公正、阳光运行原则。乡镇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要统一印制社会救助事项服务指南或申请办理明白卡,方便群众申请。办理程序要面向社会公开、公示,并公开投诉、举报、监督的方式方法,接受社会监督。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社会救助事项,需本人或委托村委会便民服务代办员到乡镇或县城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的社会救助窗口,按规定提交申请人签字确认的相关材料,也可到相应的救助机构窗口直接申请救助。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也可告知社会救助窗口。

(二)受理。乡镇或县城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的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材料齐全的要当场受理并进行登记,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代办人)的权利、义务和承诺办理期限以及该事项的承办责任人。对申办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并协助申请人补充完善材料,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转交。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对受理的救助事项,按分类协同办理的原则,转交到相应社会救助机构办理,同时完善转交手续,紧急事项要边受理边转交,转交后要及时告知申请人(代理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事项转交乡镇民政所;住房救助转交乡镇城建所或财政局房产所;就业救助转交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入学教育救助转交县教育局资助中心等机构办理。需要县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具体承办机构及时上报,县主管部门要在法定时限内审批。转办时要区分申请的缓急程度,一般申请要在受理登记后2个工作日内转到乡镇经办机构,危重病人、流浪、乞讨人员等紧急救助事项要即时受理、即时转交。

(四)回复。对申请人咨询的社会救助事项,救助窗口受理人员应即时受理,并回复所需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报程序、审批时限等;对已经受理的救助事项,承办责任人应回复办理时限,并应积极了解救助事项办理进度,督促经办机构按时办结:各经办机构按照救助事项办理完毕后要即时反馈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救助窗口,并签署交办事项办结登记,承办责任人通知申请人到经办机构须取相关材料、证书和救助资金、物质,对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的及时向申请人回复,并发放书面告知资料。

四、申请救助事项及条件

(一)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特困人员供养。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申请特困人员供养。

(三)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且无公职的老党员、其他困难群众,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或社会援助后,剩余医疗费用较多,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四)教育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接到入学通知而无缴费能力的,可申请入学教育救助。每名学生原则上每年只申请1项救助。

(五)住房救助。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住房困难的,可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住房困难的,可申请农村危房改造。

(六)就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可申请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形式的就业救助。

(七)临时救助。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八)受灾人员救助。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给予灾民应急救助、过渡性安置和生活救助。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县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嵩县社会救助协同办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韩向阳(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大鸿(县民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王省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协同办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疑难问题,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构建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指导各乡镇做好“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

(二)加强窗口建设。各乡镇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社会救助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受理社会救助工作,并设置救助指示牌等明显标志,在服务中心显要位置悬挂社会救助的总体流程和各救助项目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办理流程及受理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的板面,便于群众了解或申请。同时,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有关规定,落实好社会救助工作经费。

(三)完善信息建设。县民政局要加强与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教育、卫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制定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

(四)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救助受理转办制度、服务承诺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首问负责制度,确保救助对象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4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