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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领域本级政策解读

来源:住建局 时间:2023-12-18

农村危房改造领域本级政策解读

补助对象及认定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的补助对象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二)住房鉴定(评定)

严格执行先确认身份信息,后开展房屋鉴定的工作程序。农村危房改造由住建局依据乡村振兴、民政部门提供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名单组织开展住房安全性鉴定(评定),对无房户或经鉴定(评定)住房确属C级、D级的农户列为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无房户指无自有房屋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由农户本人申请、村级评议、乡镇审核等措施认定。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是指经技术鉴定(评定)为C级(局部危房)、D级(整栋危房)的农房。住房安全性鉴定(评定)应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确定的项目进行,由住建局结合实际组织具有专业知识或经培训合格,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逐户开展鉴定(评定)。农房抗震改造采取加固方式的应由住建局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房屋抗震设防不达标的鉴定报告。

建房面积和补助标准

(一)建房面积

农村危房改造既要保障居住安全又不盲目提高建房面积标准,引导农户量力而行,避免攀比加重农户经济负担。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的房屋面积,原则上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

(二)补助标准

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根据中央补助资金规模、改造需求、农户经济条件、房屋危险程度、改造方式和建设成本等因素,现将我县补助标准分类如下:

农村危房改造维修加固原则上每户不高于18000元、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原则上每户不高于50000元(含房屋的附属项目、节能改造或品质提升)。

农房抗震改造采用新建原则上每户不高于8000元,采用加固的原则上每户不高于30000元。

在保障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计划任务基础上,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或品质提升。上级补助资金可用于门窗等基础节能改造。采用自建方式的,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农户的一卡通账户,采用统建方式的,施工方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住建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施工方,农户自筹部分由农户直接支付给施工方。

实施管理

(一)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农户是实现其住房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于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提出改造申请并组织实施。各地要严格落实个人申请、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改造申请。各乡镇要严格落实保障对象公示制度,将保障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审批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或农房抗震改造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补助对象应是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唯一住房的农户。

(二)合理选择改造方式

农户应充分参与改造方案选择、资金筹措、投工投劳、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各乡镇应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维修加固、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C级危房应实施维修加固,D级危房且无维修加固保留价值的应拆除重建,无房户可新建。各乡镇可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供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地方政府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根据房屋建设的质量、技术等要求,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可选择自建或统建,或采取自建和统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危房改造房屋主体建设部分以农户自建方式为主,同步实施的平改坡、抗震、节能、品质提升等以统建方式为主。

重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动态监测管理

1.加强日常监测。各乡镇要进一步完善农房定期体检制度,加强日常监测。村委要做好住房安全日常巡查,定期开展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走访摸排,发现住房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住房安全事故。各乡镇政府要将排查发现的住房安全问题汇总后,报送住建局。住建局要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制度,解决一户,销号一户,确保保障对象住房安全。

2.加强信息共享。住建局要与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健全完善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每季度向住建局提供一次重点对象人员名单,住建局对照名单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危房改造。

(二)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1.严格技术标准。要严格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相关标准规范、技术导则进行实施,确保改造后农房满足正常使用安全要求,具备基本使用功能。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应同步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禁止在危房改造中使用彩钢瓦、泡沫夹心板等作为屋面。

2.严格过程监管。农村危房改造主体采用自建方式,农户和施工队对房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农房抗震改造、节能改造或品质提升及平改坡等统一采用统建方式,由乡村建设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或由建筑工匠和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承担施工任务并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采用统建方式的,要有农户、施工方、乡镇或村委签订三方有效协议,协议在县住建局备案后方可生效实施。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住建局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的指导监督,按照质量安全标准,组织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现场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抓好整改。

3.严格竣工验收。农村危房改造验收由住建局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建办村函【2018】172号)和《河南省农村危房改造(统建)现场质量检查验收办法》(豫建村镇【2018】15号),组织各乡镇相关部门、镇村、农户等有关人员培训学习,由各乡镇政府开展竣工验收,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检查验收项目逐项验收,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的,整改复验通过后才能投入使用,住建局对验收结果进行抽验,抽验总数不少于年度改造任务数的20%。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农房抗震改造验收由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南省农村住房抗震鉴定技术指南(试行)》,对改造后的农房逐一鉴定验收并出具验收鉴定报告。

(三)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财政局按照“一卡通”管理要求,支付给农户的补助资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进行足额支付,首次拨付比例应不低于40%,支持其提前备工备料,加快项目施工建设;集中统建项目可在工程实施前拨付40%给施工方,实施过程中按项目完成进度拨付资金,竣工验收后再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全部资金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要求,做好补助资金监督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滞留补助资金等问题发生。

(四)加强档案信息管理

要落实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纸质档案资料清单见附件1。在完善和规范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同时,住建局督促指导各乡镇在“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填报信息。住建局要定期组织各乡镇开展自查核查,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严格落实建新拆旧

各乡镇在实施改造过程中要做好农户过渡安置,住建局要督促镇村严格落实建新拆旧有关要求,在竣工验收通过后3O日内拆除旧房,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住建局要组织开展建新拆旧工作抽查检查,坚决杜绝建新未拆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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