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材料:
1、居民身份,单位(组织机构)证件。
2、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申请报告文本。
3、申请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原地或异地重建存放生活垃圾处理场所项目规划的文件。
4、配套资金落实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