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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指南

来源: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4-02-02

一、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认定

(一)申报的范围和条件

1.申报范围

在本县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申报条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所从事的产业是当地行政区域的农业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规模较大,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运行满1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3)农民合作社成员人数50人左右,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

(4)农民合作社产权明晰,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无非法集融资、无非法互联网金融等不良活动。

(5)农民合作社各项制度健全,有法定会员机构、重大决策程序合法,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6)合作社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合作社与成员交易的比例不低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合作社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建立有稳定的销售渠道。

(7)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生产的农产品应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地理标志认证,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

(8)档案管理规范,能够将合作社成员情况、章程文本、会议记录、财务收支、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等相关资料分门别类整理,妥善保管。

(二)申报材料

1.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附件1);

2.理事长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合作社名称牌子照片、反映经营类型及规模照片;

4.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及土地流转标准合同复印件和清册;

5.合作社财务会计报表;

6.合作社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7.合作社参与或直接进行的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8.其他荣誉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由乡(镇)经济建设发展办公室在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上出具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

二、示范家庭农场认定

(一)申报条件

1.注册登记时间不少于1年,从事专业生产1年以上。

2.当地农村户籍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其主要从业人员为家庭成员,且不少于2人,相关生产管理制度齐全,实行财务核算管理。

3.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相适应。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从事粮油生产的土地面积集中连片100亩以上;从事园艺业的,设施栽培(含瓜果,下同)在20亩以上或露地蔬菜50亩以上;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的畜禽养殖标准为,生猪年出栏300-1000头,奶牛常年存栏50-300头,牛年出栏100-500头, 羊年出栏300-1000只,蛋鸡常年存栏1000-5000只,肉鸡年出栏10000-50000只。对于申请其他种养类按照当地县级农业部门认可的规模经营标准。

4.规范化的社会化服务。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齐全,产品使用或注册品牌,质量可追溯;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养殖登记备案。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的予以优先推荐申报。

5.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规范的管理制度,管理职责明确,落实到位。各项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生产日志档案,按照农场各项制度和生产标准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有规范的生产(初级加工)、销售记录和财会制度,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6.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二)申报材料

1.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3.家庭农场名称牌子照片、反映经营类型及规模照片;

4.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或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和清册;

5.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6.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7.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8.其他荣誉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由乡(镇)经济建设发展办公室在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出具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

三、评审认定程序

1.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向所在地乡(镇)经济建设发展办公室申请并递交申报材料。

2.乡(镇)经济建设发展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择优将申报材料递交县农业农村局。

3.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人员根据申报材料,结合实地考核,确定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名单并发文公布。

办理地址:县农业农村局二楼农经股(嵩县县城文化路35号院内)

咨询电话:0379-66311865

附件:1.嵩县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2.嵩县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嵩县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docx

嵩县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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