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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意见

来源:住建局 时间:2023-12-19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1号)、《洛阳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嵩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满5年需上市交易的,报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收益所得后,可上市交易。

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为交易当年基准地价的20%。

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收益所得收取标准

(一)同意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收益所得收取标准为80元/平方米。单套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的收益所得按上述标准的双倍收取。

(二)楼层差额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浮动。多层建筑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30%(标准附表。)

楼??层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七层

五层楼 0.9 1.1 1.3 ??1 ???0.7

六层楼 1 ????1.1 1.3 1.1 0.8 0.7

七层楼 1 ????1.1 1.3 1.2 0.9 0.8 0.7

收益所得专户储存,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产权人向住房保障部门书面申请,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

(二)产权人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到国土部门、财政部门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收益所得,并持缴纳费用凭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五、产权人需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收益所得,否则需重新申请。

六、住房保障部门需建立住房保障管理档案,产权人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不再具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享受其他住房保障资格。

七、本《意见》自2015年8月14日起实施,有关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执行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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